[实用新型]发动机盖锁扣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30060.2 | 申请日: | 2013-10-12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11786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02 |
发明(设计)人: | 杨丽娜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拖拉机内燃机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D25/12 | 分类号: | B62D25/12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 31219 | 代理人: | 钟玉敏 |
地址: | 200433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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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发动机盖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动车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发动机盖锁扣结构。
背景技术
汽车的发动机盖锁扣属于发动机盖的附件,是具有独立功能的部件。其功能旨在使发动机盖能够安全锁闭,并保证机罩与车身的相对位置在行车中不得自动开启。发动机盖锁扣与车身的连接方式为:U形杆1两端各连接一锁扣部2,通过锁扣部2的两个凸台将锁扣连接板3固定(如图1所示),锁扣连接板3与发动机盖进行焊接。
现有技术中,锁扣部的成型工艺为:切断弯曲——冷镦(成型第一凸台21)——旋铆(成型第二凸台22)。但是锁扣部的第一凸台21在冷镦过程中容易在U形杆1与锁扣部2连接的台阶处引起应力集中,造成锁扣断裂,进而造成整车事故。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提供一种发动机盖锁扣结构,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发动机盖锁扣结构,包括一U形杆,所述U形杆两端各连接一锁扣部,所述U形杆与锁扣部的连接处设有倒圆角。
进一步地,所述倒圆角半径为1mm。
进一步地,所述锁扣部由两个凸台构成,两个凸台的中部连接。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在冷镦模对应U形杆与锁扣部的连接台阶处增加倒圆角,可以减少零件在冷镦过程中造成的应力集中,从而消除零件在冷镦成型过程中的开裂及断裂风险,大大降低零件的不合格率,提高产品质量。而且增加倒圆角可同时降低模具的加工难度,提高模具的使用寿命,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零件的生产稳定性,提高整车的使用性能。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锁扣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元件标号说明:
1 U形杆
2 锁扣部
21 第一凸台
22 第二凸台
3 锁扣连接板
4 倒圆角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2。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参阅图2所示,是本实用新型发动机盖锁扣结构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包括一U形杆1,所述U形杆1两端各连接一锁扣部2,锁扣部2由第一凸台21和第二凸台22构成,两个凸台的中部连接,锁扣部2的横截面呈一工字形,通过锁扣部2的两个凸台将锁扣连接板3固定。在U形杆1与第一凸台21的连接处设有倒圆角4,倒圆角的半径为1mm。通过增加倒圆角4可以减少零件在冷镦过程中造成的应力集中,从而消除零件在冷镦成型过程中的开裂及断裂风险。
对增加倒圆角4前后的零件进行保载试验,结果显示,对无倒圆角4的锁扣施加Y向静态载荷,载荷达到1.1kN~1.5kN零件即发生断裂。而增加倒圆角4后,锁扣Y向承受静载荷大于3.5kN时,零件无裂纹产生,能够满足设计载荷要求、装车要求及整车的使用要求。
类似结构的零件均可采用此种技术进行结构优化,普遍适用于现有汽车发动机盖的锁扣结构设计。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通过增加倒圆角实现零件性能的提高,无须改变原有的加工工艺,也可以直接在原有的模具上进行调整就可以实现。所以本改进结构可大大降低零件的断裂风险、降低整车的使用风险,同时降低了模具的加工成本及改造成本。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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