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桥梁调坡顶升千斤顶双向滑动安装钢板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27823.8 | 申请日: | 2013-10-12 |
公开(公告)号: | CN203782572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8-20 |
发明(设计)人: | 蒋岩峰;尹天军;墨磊;赵磊;肖华;陆仕公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先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1D21/00 | 分类号: | E01D21/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唯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1229 | 代理人: | 王建国 |
地址: | 200333 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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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桥梁 调坡顶升 千斤顶 双向 滑动 安装 钢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千斤顶辅助装置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桥梁调坡顶升用顶升千斤顶滑动的双向滑动钢板。
背景技术
在桥梁调坡顶升中,随着被顶升桥梁的逐渐增高,梁体趋于平缓,桥梁坡度比也随之变小,桥梁水平投影长度就会有所变化(增长或缩短),因此造成了吊装在桥梁底部的顶升千斤顶发生水平偏移,可能导致千斤顶与顶升钢支撑位置发生偏移。在传统调坡顶升中,顶升千斤顶上部加有楔形钢板,而千斤顶直接用高强螺栓与被顶升梁体进行刚性连接,每当顶升一定高度后就需要割断连接,更换楔形钢板后再在钢支撑对应梁底投影位置打高强膨胀螺栓重新进行连接,如此周而复始就造成了施工效率低下,施工任务繁重、被顶升梁体破坏严重等问题。
如果按照以往的惯例将千斤顶刚性连接在被顶升梁顶还会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桥梁的差异化较大并不是所有的被顶升桥梁都能与千斤顶进行刚性连接,并且由于顶升千斤顶位置的不可控制性会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桥梁顶升风险。
发明内容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适合桥梁调坡顶升使用的安全、方便的桥梁顶升千斤顶滑动的双向滑动钢板。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一种桥梁调坡顶升千斤顶滑动的双向滑动钢板,包括上轨道钢板、下轨道钢板、方头轨道滑动螺栓、轨道槽、上轨道、下轨道、轨道槽封顶板和千斤顶安装螺栓孔组成;所述的上轨道钢板与下 轨道钢板通过方头轨道滑动螺栓来连接;所述的轨道槽封顶板底部4角处与之间设置有轨道槽,所述的上轨道钢板的4角处设置有上轨道,下轨道钢板4角处设置有下轨道,所述的下轨道钢板上设置有千斤顶安装螺栓孔。
所述的上轨道与下轨道成90°设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具有的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综上所述,所谓采用滑动轨道钢板使顶升千斤顶能按照钢板的轨道沿着顺桥向或横桥向来回滑动,同时采用滑动轨道钢板最大程度的简化了楔形钢板的安装流程,本实用新型可以解决大型桥梁顶升时千斤顶会随着桥梁水平投影长度发生变化而产生位移,从而使千斤顶偏离钢支撑中心,使用双向滑动钢板能对顶升千斤顶进行校正。通过所述双向滑动钢板轨道的纵横向滑动能有效修正顶升千斤顶与钢支撑的相对位置,保证受力重心重合,以此来达到桥梁顶升安全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A-A剖面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B-B剖面图。
图中:1、上轨道钢板,2、下轨道钢板,3、上轨道,4、下轨道,5、方头轨道滑动螺栓,6、轨道槽,7、轨道槽封顶板,8、千斤顶安装螺栓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3所示,一种桥梁顶升千斤顶滑动的双向滑动钢板,包括上轨道钢板1、下轨道钢板2、方头轨道滑动螺栓5、轨道槽6、上轨道3、下轨道4、轨道槽封顶板7和千斤顶安装螺栓孔8组成;所述的上轨道钢板1与下轨道钢板2通过方头轨道滑动螺栓5来连接;所述的轨道槽封顶板7底部4角处与之间设 置有轨道槽6,所述的上轨道钢1板的4角处设置有上轨道3,下轨道钢板2的4角处设置有下轨道4,所述的下轨道钢板2上设置有千斤顶安装螺栓孔8。所述的上轨道3与下轨道4成90°设置。其中轨道槽封顶板7起到防止方头轨道滑动螺栓5脱落的作用。方头轨道滑动螺栓5能按照上轨道3和下轨道4进行滑动。上轨道钢板1和下轨道钢板2在需要滑动时只需拧松方头轨道滑动螺栓5的螺帽即可进行纵、横向滑动。
实施例1
所述的上轨道钢板1与下轨道钢板2的440mm×400mm规格,所述的下轨道钢板2上设置有千斤顶安装螺栓孔8的个数为6个。
实施例2
所述的上轨道钢板1与下轨道钢板2的490mm×400mm规格,所述的下轨道钢板2上设置有千斤顶安装螺栓孔8的个数为8个。
实施例3
所述的上轨道钢板1与下轨道钢板2的540mm×450mm规格,所述的下轨道钢板2上设置有千斤顶安装螺栓孔8的个数为12个。
以上的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不限制于本实用新型。本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以上的详述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而并非用作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对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变化、变型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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