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折叠支架有效
申请号: | 201320471334.8 | 申请日: | 2013-08-05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28617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17 |
发明(设计)人: | 李修道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修道 |
主分类号: | A47G33/00 | 分类号: | A47G33/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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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可折叠 支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支架领域,特别是一种可折叠支架。
背景技术
竖灵柜是用来供奉死者的柜子,目前所使用的竖灵柜主要是木质结构的柜子,或者采用金属固定架与木板结合的设计方案,这种设计方式不但结构笨重难以移动,而且成本高。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设计了一种可折叠支架。具体设计方案为:
一种可折叠支架,包括左右两个结构相同的主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主架之间通过前连接架、后连接架进行连接,所述主架包括顶梁、上梁、下梁、底梁、前柱、中柱、后柱、尾柱,所述顶梁的前端与所述前柱的顶端连接,所述顶梁的后端与所述中柱的顶端连接,所述上梁的前端与所述中柱的中部连接,所述上梁的后端与所述后柱的顶端连接,所述下梁的前端与所述前柱的中部连接,所述下梁的后端与所述后柱的中部连接,所述下梁的中部与所述中柱的底端相连,所述底梁的前端与所述前柱的底端相连,所述底梁的后端与所述后柱的底端相连,所述尾柱的上端固定有上伸缩梁,所述尾柱的下端固定有下伸缩梁,所述上伸缩梁贯穿所述后柱并插入下梁内,所述下伸缩梁贯穿所述后柱并插入所述底梁内。
所述中柱、后柱、尾柱的顶部后端均固定有连接扣。
所述前柱顶端内插有伸缩柱。
所述前连接架的两端分别固定于两个主架的前柱上,且所述前连接架位于所述下梁的下方。
所述前连接架、后连接架上均设有折叠卡索。
所述前柱与伸缩柱之间、所述下梁与上伸缩梁之间、所述底梁与下伸缩梁之间均通过锁紧螺栓连接。
所述伸缩柱上固定有横梁。
所述后连接架的两端分别固定于两个主架的后柱上,且所述后连接架位于所述前连接架的下方。
通过本实用新型的上述设计方案得到的可折叠支架,其有益效果是:可折叠、轻便、结构简单、成本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折叠支架打开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折叠支架闭合时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所述主架的爆炸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主架;2、顶梁;3、上梁;4、下梁;5底梁;6、前柱;7、中柱;8、后柱;9、尾柱;10、上伸缩梁;11、下伸缩梁;12、前连接架;13、后连接架;14、折叠卡索;15、伸缩柱;16、锁紧螺栓;17、横梁;18、连接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具体描述。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折叠支架打开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折叠支架闭合时的侧视结构示意图;图3是本实用新型所述主架的爆炸结构示意图,如图1、图2、图3所示,一种可折叠支架,包括左右两个结构相同的主架1,所述两个主架1之间通过前连接架12、后连接架13进行连接,所述主架1包括顶梁2、上梁3、下梁4、底梁5、前柱6、中柱7、后柱8、尾柱9,所述顶梁2的前端与所述前柱6的顶端连接,所述顶梁2的后端与所述中柱7的顶端连接,所述上梁3的前端与所述中柱7的中部连接,所述上梁3的后端与所述后柱8的顶端连接,所述下梁4的前端与所述前柱6的中部连接,所述下梁4的后端与所述后柱8的中部连接,所述下梁4的中部与所述中柱7的底端相连,所述底梁5的前端与所述前柱6的底端相连,所述底梁5的后端与所述后柱8的底端相连,所述尾柱9的上端固定有上伸缩梁10,所述尾柱9的下端固定有下伸缩梁11,所述上伸缩梁10贯穿所述后柱8并插入下梁4内,所述下伸缩梁11贯穿所述后柱8并插入所述底梁5内。
所述中柱7、后柱8、尾柱9的顶部后端均固定有连接扣18。
所述前柱6的顶端内插有伸缩柱15。
所述前连接架12的两端分别固定于两个主架1的前柱6上,且所述前连接架12位于所述下梁4的下方。
所述前连接架12、后连接架13上均设有折叠卡索14。
所述前柱6与伸缩柱15之间、所述下梁4与上伸缩梁10之间、所述底梁5与下伸缩梁11之间均通过锁紧螺栓16连接。
所述伸缩柱15上固定有横梁17。
所述后连接架13的两端分别固定于两个主架1的后柱8上,且所述后连接架13位于所述前连接架12的下方。
打开时,先打开所述前连接架12、后连接架13,然后将所述上伸缩梁10、下伸缩梁11从所述下梁4、底梁5中抽出,最后将所述横梁17固定在所述伸缩柱15上。
上述技术方案仅体现了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优选技术方案,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其中某些部分所可能做出的一些变动均体现了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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