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投嵌两用灯具有效
申请号: | 201320451556.3 | 申请日: | 2013-07-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3431765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2-12 |
发明(设计)人: | 王培松;苏怡嘉;张琼文;黄军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雷笛扬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V21/12 | 分类号: | F21V21/12;F21V21/26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徐金国 |
地址: | 中国台湾新北***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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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两用 灯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是关于一种灯具,特别有关于一种投嵌两用灯具。
背景技术
传统的嵌灯包含灯架及灯具。灯架嵌设于天花板的嵌槽内,灯具固设于灯架上,使得灯具可从天花板朝下投射光线,以提供固定的出光范围。由于嵌灯对外所提供的出光范围是固定不变的,无法刻意朝向特定的区域投射光线,因此,近来灯具相关业者更开发出一种可转出或转入天花板的象鼻灯具,以便刻意朝向特定的区域投射光线。
然而,象鼻灯具虽可转出以朝向一特定区域投射光线,但却无法控制其转出天花板的长度,导致象鼻灯结构产生影响美观的问题或无法控制出光范围大小与出光方向的问题,如此对使用者而言仍存在不便与缺点。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一目的是在提供一种投嵌两用灯具,用以解决以上现有技术所提到的不便与缺点。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这种投嵌两用灯具包括一固定外框与一活动灯件。固定外框包含一收纳槽与至少一延伸臂。活动灯件包含一灯体、一旋转框、一固持物与一升降框。灯体位于收纳槽内。旋转框枢设于灯体上,固持物固定于旋转框相对灯体的另一侧。升降框夹设于固持物与旋转框之间,使得旋转框与固持物能够相对升降框转动,进而使灯体能够相对旋转框转动。升降框设于延伸臂上,使得灯体能通过延伸臂线性伸出收纳槽以及缩回收纳槽内。
在本实用新型一或多个实施方式中,升降框包含一开孔、一框体与一凹槽。凹槽位于框体上。开孔位于凹槽内。固持物嵌设于凹槽内,且旋转框位于开孔内。固持物呈环形,包含相对的一内侧壁与一外侧壁。固持物邻近内侧壁的区域贴合并锁固于旋转框上。框体被夹合于固持物邻近外侧壁的区域与旋转框之间。如此,旋转框即可随升降框线性往返地运动,又可于升降框上作相对的转动。
在本实用新型一或多个实施方式中,固持物包含至少一第一限位肋。这个第一限位肋自固持物的外侧壁侧向地伸向凹槽的内壁。升降框还包含至少一第二限位肋。第二限位肋自凹槽的内壁侧向地伸向固持物的外侧壁。如此,通过第一限位肋被第二限位肋所限位,旋转框于升降框上的转动无法超过360度,降低了旋转框于连续地同向转动所导致的破坏。
在本实用新型一或多个实施方式中,升降框还包括至少一导槽。导槽形成于框体的外缘面。延伸臂包括一臂体与多个凸齿部。臂体可线性往返地嵌合于导槽内。这些凸齿部等距地线性排列于臂体的一面上,且任二相邻的凸齿部之间具有一限位凹部。投嵌两用灯具还包含至少一卡固弹片。卡固弹片的一端固接于框体的外缘面,卡固弹片的另一端倾斜地朝臂体的这面延伸,且另一端具有一凸点,凸点活动地抵接其中一限位凹部内。
在本实用新型一或多个实施方式中,旋转框包含一框架与二支臂。这二个支臂分别延伸自框架一面的二相对位置。灯体枢设于这二个支臂之间,如此,灯体能够于这二个支臂之间相对旋转框转动。
在本实用新型一或多个实施方式中,灯体包含一外壳、一散热块、一反射杯与至少一发光元件。外壳是一中空的管体,枢设于这二个支臂之间。散热块锁固于外壳的一端。反射杯被承载于外壳内。发光元件位于外壳内、固设于散热块上,且正对反射杯的开口,如此,发光元件能够透过反射杯朝外壳的另一端发光。
在本实用新型一或多个实施方式中,固定外框还包含多个冲压弹片。这些冲压弹片分别枢设于固定外框相对收纳槽的外缘,用以将固定外框支撑于一承载板,例如天花板上。
如此,由上可知,通过本实用新型投嵌两用灯具的设计,活动灯件可缩入收纳槽内以形成一嵌灯结构,或者,活动灯也可任意程度地伸出收纳槽外以形成一吸顶灯结构。之后,活动灯件的灯体还可相对旋转框旋转或相对升降框自转以形成一投射灯结构,不仅可控制其伸出嵌槽的长度,还可朝向特定的区域投射光线,消除上述影响美观的问题以及无法控制出光范围大小与出光方向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绘示依照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的投嵌两用灯具的立体图;
图2绘示图1的分解图;
图3绘示图1的活动灯件伸出固定外框的操作示意图;
图4绘示图3的灯体相对旋转框转动的操作示意图;
图5绘示图1的升降框的俯视图;
图6绘示图5的6-6局部剖面图;
图7绘示图2的灯体的分解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以附图及详细说明清楚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如熟悉此技术的人员在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后,当可由本实用新型所教示的技术,加以改变及修饰,其并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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