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地板线槽配件的转接片有效
申请号: | 201320431660.6 | 申请日: | 2013-07-19 |
公开(公告)号: | CN203434554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2-12 |
发明(设计)人: | 廖宝霞 | 申请(专利权)人: | 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2G3/06 | 分类号: | H02G3/06 |
代理公司: |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102 | 代理人: | 禹小明;邱奕才 |
地址: | 550000 贵州省贵阳市清*** | 国省代码: | 贵州;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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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地板 配件 转接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地板线槽配件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用于地板线槽配件的转接片。
背景技术
线槽采用PVC塑料制造,具有绝缘、防弧、阻燃自熄等特点,主要用于电气设备内部布线,在12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中对敷设其中的导线起机械防护和电气保护作用,使用产品后,配线方便,布线整齐,安装可靠,便于查找、维修和调换线路。
线槽由于供电容量大,安全可靠,安装方便,自八十年代末期引入我国以来,二十多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生产企业发展到几千家,全国大中城市几乎都有,产品结构、材料不断更新,产品性能和使用可靠性不断提高,已成为配电设备中一个重要分支,线槽配件产品种类众多,但很多线槽配件都是标准配件,一般只能同时连接大号线槽或者同时连接小号线槽。虽然现有技术中也有转接件来转接大小线槽,但是连接方式固定,一旦安装后不可拆卸,即使能够拆卸,拆卸后的线槽配件和转接件却不能循环使用。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所述的至少一种缺陷(不足),提供一种能够转接大小线槽的用于地板线槽配件的转接片。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用于地板线槽配件的转接片,包括主体,主体两端设有大转接头和小转接头;主体上还设有使用双面胶粘贴线槽配件的粘贴区域。
上述方案中,所述粘贴区域位于大转接头上。
上述方案中,所述粘贴区域的长度为4-6mm。
上述方案中,所述大转接头和小转接头之间设有过渡曲面。
上述方案中,所述大转接头设有圆弧面。
上述方案中,所述小转接头设有圆弧面。
上述方案中,所述主体为PVC构件。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的转接片设计简单小巧,可与任何线槽配件搭配使用,其上的粘贴区域采用专用双面胶布粘贴,与线槽配件安装后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配件,能够连接任意线槽配件,而且安装后也可拆除,拆除后不影响原线槽配件的使用,能够循环使用,适用性强,为环保产品。
(2)本实用新型的转接片采用PVC构件,具有PVC管材料良好的绝缘性和阻燃性,制造成本为一般转接配件的1/5,但是使用效能是一般配件的2倍。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转接片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转接片的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转接片的俯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转接片的侧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转接片与线槽配件的装配图。
图6为图5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为了更好说明本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的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4所示,一种用于地板线槽配件的转接片,包括主体2,主体2两端设有大转接头21和小转接头22;主体2上还设有使用双面胶粘贴线槽配件的粘贴区域23。优选地,粘贴区域23位于大转接头21上。优选地,粘贴区域的长度一般为4-6mm。粘贴区域23使用专用的双面胶布粘贴,即可粘于任何线槽配件,如三通、四通、直通、弯头等线槽配件,不需使用转接片时可拆下,线槽配件也可继续使用,使用环保、安全美观。
其中,主体为PVC构件。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转接头21和小转接头22之间设有过渡曲面24,过渡曲面24的设置能够使大小不同的两个管材过渡完整、流畅。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转接头21设有圆弧面。小转接头22设有圆弧面。
本实用新型的转接片可以在不同线槽配件之间搭配使用。如图5和6所示,当转接片连接线槽配件时,使用专用的双面胶布一面贴于粘贴区域23,大转接头21转准线槽配件3后贴于配件内表面,连接完整的配件为大小转接配件,配件大转接搭接大型号线槽4,小转接头22搭接在小型号线槽1,即完成连接,电线在里面能得到有序的排布。
相同或相似的标号对应相同或相似的部件;
附图中描述位置关系的用于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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