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新型轨道板扣压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334646.4 | 申请日: | 2013-06-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3295906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1-20 |
发明(设计)人: | 张道波;李西亚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1B29/00 | 分类号: | E01B29/00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鼎和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12101 | 代理人: | 崔继民 |
地址: | 300384 天津市滨海新区***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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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新型 轨道 扣压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快速铁路施工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新型轨道板扣压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国际国内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和城际快速铁路施工,对轨道板的扣压还是以L型点式扣压为主,基本上能够满足施工的需要,但是施工中发现容易出现扣压失效的情况,特别是在曲线地段,板容易出现侧向移位和上浮的问题,使得精调完成后的无砟轨道板须重新进行调整,影响轨道板的精度。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提供一种新型轨道板扣压装置,保证了轨道板精调完成及乳化沥青砂浆灌注施工过程中,有效地控制轨道板位置,结合封边角钢,避免了轨道板上浮和横向位移,提高了轨道板安装质量,提高了轨道板的安全使用功能。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新型轨道板扣压装置,包括封边机构和扣压机构,所述扣压机构由扁担式扣压槽钢和连接丝杆系统组成,所述连接丝杆系统由压紧丝帽、钢垫板和连接丝杆组成,所述连接丝杆一端固连于底座板上,所述连接丝杆的另一端穿过设置于轨道板上部的扁担式扣压槽钢预留孔,且在结合处设置有钢垫板,所述钢垫板上设置有压紧丝帽。
所述连接丝通过植筋胶固连于底座板上。
所述连接丝杆分两节,结合处通过旋紧丝筒进行连接。
所述扁担式扣压槽钢由一对型号完全一致的优质轻型槽钢通过焊接的方式组合成一体。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通过扁担式扣压槽钢系统和连接丝杆系统紧紧扣压轨道板,有效地解决了轨道板精调完成后种施工因素可能对轨道板在立体空间和平面空间的位置移动,从根本上确保了高速铁路轨道板的安装质量,有效地避免传统的L型点式扣压装置不能解决的轨道板的上浮和横向移动问题。
2.该轨道板扁担式扣压装置结构轻便,便于拆装,材料使用优质钢材制作,不宜损坏,以利于工程施工循环使用,能够加快施工速度。
3.本实用新型中压紧丝帽、钢垫板、连接丝杆和旋紧套筒为市场通用产品,易于采购,可以多次循环使用,节约成本,便于产品推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1中,1.扁担式扣压槽钢,2.压紧丝帽,3.钢垫板,4.连接丝杆,5.旋紧丝筒,6.模板布,7.海绵层,8.封边角钢,9.排气孔,10.轨道板,11.沥青砂浆层,12.底座板/支撑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内容、特点及功效,兹例举以下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请参见图1,一种新型轨道板扣压装置,该装置包括由扁担式扣压槽钢1和连接丝杆系统组成的扣压机构,连接丝杆系统由压紧丝帽2、钢垫板3和连接丝杆4组成,在底座板12上铺好轨道板10,轨道板10粗铺完成后,采用打孔器在底座板/支承层12预定位置处打孔,将连接丝杆4植入底座板/支承层12,并用植筋胶固结,连接丝杆4分两节由旋紧丝筒5连接,扁担式扣压槽钢1由一对型号完全一致的优质轻型槽钢通过焊接的方式组合成一体,优质轻型槽钢质量可靠,轻便易于拆装,有利于多次循环使用,节约成本,提高了工效,能够保证高速铁路高标准的轨道板安装质量要求。将扁担式扣压槽钢1轻轻平放于轨道板10上,连接丝杆4从两槽钢中间预留孔穿过,在扁担式扣压槽钢1和连接丝杆4结合处安装压紧钢垫板3,在钢垫板3上安装压紧丝帽2,手动轻轻旋紧,精调施工完成后,用旋紧扳手拧动压紧丝帽2和旋紧丝筒5,精确定位并固定轨道板10,以防止轨道板在精调和后续施工中上浮。然后安装灌浆封边机构,在轨道板10和底座板12之间形成沥青砂浆层11,在轨道板10两侧形成封边机构,封边机构包括封边角钢8,封边角钢8的外侧粘贴海绵层7,海绵层7的外侧粘贴模板布6,连接到轨道板10和沥青砂浆层11上的排气孔9穿过封边角钢8,利用封边机构能够防止轨道板10横向移动。
本实用新型中压紧丝帽2、钢垫板3、连接丝杆4和旋紧套筒5为市场通用产品,易于采购,可以多次循环使用,节约成本,便于产品推广。该轨道板扁担式扣压装置结构轻便,便于拆装,材料使用优质钢材制作,不宜损坏,以利于工程施工循环使用,加快施工速度。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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