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有效
申请号: | 201320258405.6 | 申请日: | 2013-05-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3258526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0-30 |
发明(设计)人: | 沈志权 | 申请(专利权)人: | 沈志权 |
主分类号: | F21S8/04 | 分类号: | F21S8/04;F21V17/12;F21Y101/02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启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70 | 代理人: | 郁士吉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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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改进 led 灯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其属于LED照明灯具类。
背景技术
近来年LED照明灯具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LED照明灯具中,LED顶装灯具是其重要的产品类型,所谓LED项装灯具指安装在天花上的灯具,包括面板外露,灯具主体隐于天花内的一类LED灯具,也包括面板和灯具主体均外露的LED灯具,具体可分为LED天花射灯、LED花灯以及LED筒灯等。在现有技术中这灯灯具的面板与灯具主体是一体的,这样的结构形态由于面板的外径要远大于灯具主板的外径,为此车削加工成型时会有许多材料被切削掉而白白浪费了,同时,这类灯具的流行款式变化是很快的,一旦款式过时,将整体报废或降价处理,依上所述,显然现有技术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以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包括面板与灯具主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上设置有透光孔,面板的背面围绕所述透光孔设有环孔柱,所述环孔柱的环孔直径大于所述透光孔的直径,所述灯具主体包括与所环孔联接的联接部,所述面板通过其上的环孔与灯具主体上的联接部可拆卸固联接。
本实用新型的这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面板可独立加工,从而避免了与灯具主体上的结构部件一同加工成型而可能导致的材料浪费,更为重要的是,面板与灯具主体是可拆卸固联接的,为此,款式改变时只要变更与灯具主体配套的面板即可实现,显然可避免款式过时灯具整体报废或降价处理而造成的损失,显然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得以实现。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一所提供的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一所提供的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二所提供的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各图中:
1为面板;
101为环孔柱;
102为透光孔;
103为台阶;
104为环孔;
2为灯具主体;
201为环孔支架;
202为联接部;
203为筒体;
204为灯头。
3为螺柱。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及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一:本较佳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如附图1、附图2所示,包括面板1与灯具主体2,其要点在于所述面板1上设置有透光孔102,面板1的背面围绕所述透光孔102设有环孔柱101,所述环孔柱101的环孔104直径大于所述透光孔102的直径,这样形成一台阶103,将对与所述面板1联接的灯具主体2起轴向定位的作用,在本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环孔柱101的环孔104形成有螺纹节段,在本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灯具主体2由环孔支架201和灯头204所构成,所述灯头204通过螺柱3支承在所述环孔支架201上,所述环孔支架201外环周上形成有与环孔104上的螺纹节段适配的螺纹,形成所述灯具主体2的联接部202,所述面板1通过其环孔104的螺纹段与环孔支架201外圆周上形成的螺纹螺合的方式与灯具主体2可拆卸固联接。
实施例二:本较佳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如附图3所示,与较佳实施例一的不同之处在于所述灯具主体2,在本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灯具主体2由灯头204和灯筒203所构成,所述联接部202形成在筒体203的下端,在本较佳实施例中,所述联接部202与面板1的环孔104以嵌卡方式联接,当然也可以采用与较佳实施例相同的结构,即联接部202与环孔104之间通过螺纹结构联接。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的LED顶装灯具,包括面板与灯具主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上设置有透光孔,面板的背面围绕所述透光孔设有环孔柱,所述环孔柱的环孔直径大于所述透光孔的直径,所述灯具主体包括与所环孔联接的联接部,所述面板通过其上的环孔与灯具主体上的联接部可拆卸固联接,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材料浪费大以及灯具款式过时需要整体报废或降价处理的问题,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披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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