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二甲醚取样转接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142974.4 | 申请日: | 2013-03-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3178115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04 |
发明(设计)人: | 刘文祥 | 申请(专利权)人: | 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N1/22 | 分类号: | G01N1/22;C07C43/04 |
代理公司: |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002 | 代理人: | 韩国胜 |
地址: | 215634 江苏省苏州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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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甲醚 取样 转接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二甲醚生产制造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二甲醚取样转接装置。
背景技术
二甲醚(又称甲醚,简称DME)是一种无色具有醚香味的气体,在制药、燃料及农药等化学工业中有许多独特的用途,可代替氟利昂用作气溶胶喷射剂和制冷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二甲醚还能作为城市煤气和液化气的代用品,它比甲醇替代汽车燃料优越。此外,二甲醚还可用作发泡剂、偶联剂,用于合出低碳烯烃,制造高辛烷值汽油、芳烃和高分子量的氧化烃等。
传统二甲醚生产过程中,对运输罐或储气罐中二甲醚气体进行取样时,由于运输罐或储气罐排气口的口径较大,通常会通过气囊进行采气,在采气后,需要手动闭合气囊,但气囊在完成闭合的时间较长,容易造成二甲醚样本气体与空气混合,从而造成检测结果误差大。
发明内容
(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二甲醚取样的检测准确率,降低检测结果的误差。
(二)技术方案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二甲醚取样转接装置,所述装置包括:筒状的主体及设于所述主体两端的进气端和采样端,所述进气端和采样端连通、且所述进气端的外径大于所述采样端的外径,所述进气端设有用于固定待采样装置的固定单元,所述采样端与主体之间通过采样固定螺母连接。
其中,所述固定单元包括:设于所述进气端上的定位孔及设于所述定位孔内的定位块,所述定位块与所述定位孔相适应。
其中,所述定位块上且位于所述进气端内部的一端设有倒角。
其中,所述进气端为套筒。
其中,所述套筒由铜材制成。
其中,所述采样端由铜材制成。
其中,所述进气端与二甲醚储气罐的排气口或二甲醚运输罐的排气口连接。
其中,所述采样端与二甲醚的采样装置连接。
(三)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通过转接器的各个部件的相互配合可完成对气口密闭式转接,使得所取得的二甲醚气样不被外界空气混合,从而控制检测结果误差。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二甲醚取样转接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二甲醚取样转接装置的进气端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二甲醚取样转接装置一种实施例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参照图1~2所示二甲醚取样转接装置,所述装置包括:筒状的主体3及设于所述主体两端的进气端1和采样端5,所述进气端1和采样端5连通、且所述进气端1的外径大于所述采样端5的外径,所述进气端1设有用于固定待采样装置的固定单元,所述采样端5与主体3之间通过采样固定螺母4连接。
其中,所述固定单元包括:设于所述进气端上的定位孔6及设于所述定位孔6内的定位块2,所述定位块2与所述定位孔6相适应,使定位块与储气罐或运输罐排气口紧密相抵。
其中,所述进气端1为套筒。
考虑到铜材耐蚀且铜的冷热膨胀系数小不易泄露,优选地,所述套筒1由铜材制成,所述采样端5由铜材制成,所述进气端1与二甲醚储气罐的排气口或二甲醚运输罐的排气口连接。
所述采样端5与二甲醚的采样装置连接。
下面参照图3所示的一种实施例的二甲醚取样转接装置,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本装置一端为采样套筒1,其可与储气罐或运输罐的排气口7进行连接,该采样套筒1采用铜材制成,耐蚀且铜的冷热膨胀系数小不易泄露,储气罐或运输罐排气口7与采用套筒1连接后,将定位块2通过定位孔6向储气罐或运输罐排气口7方向动作,通过将定位块2一端与储气罐或运输罐排气口7相抵,使定位块2与与储气罐或运输罐排气口7紧密相抵,二甲醚气体进入主体3,主体3将储气罐或运输罐排气口7的二甲醚转接到采样端5,随后二甲醚气体通过采样端5进入采样装置,该采样转接装置还可以与带接口的采样装置取样口8相连接,通过将本装置中的采样固定螺母4固定,即可完成对气口密闭式转接,使得所取得的二甲醚气样不被外界空气混合,从而控制检测结果误差。
以上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做出各种变化和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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