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矿用电气设备专用的扳手工具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67056.X | 申请日: | 2013-02-05 |
公开(公告)号: | CN203045598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10 |
发明(设计)人: | 施隆;石晓贤;齐东迁;陈江南 | 申请(专利权)人: |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B13/56 | 分类号: | B25B13/56;B25B13/02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50 | 代理人: | 张建纲 |
地址: | 325600 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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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电 设备 专用 扳手 工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扳手,具体涉及一种矿用电气设备专用的扳手工具。
背景技术
矿用电气设备工作环境恶劣,当出现故障或者到规定检修周期时必须打开电气设备的箱体门进行检修,因此与设备箱体配套的闭锁机构必须动作灵活且闭锁可靠。另外,在国家标准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中第10章明确规定:“为保持专用防爆型式的联锁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其作用”。目前市场上的矿用电气设备的闭锁机构的闭锁杆的端部通常为外三角、外四角或外五角结构,相应松紧闭锁杆的扳手为内三角结构、内四角或内五角结构,而矿用电气设备的其他部件紧固则大都使用的是内六角结构或者外六角结构的扳手,在目前市场上还没有将上述两种扳手结合为一体的工具,因此在对矿用电气设备操作时仍需要使用多个扳手,取用不方便。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背景技术中指出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合理的矿用电气设备专用的扳手工具,该扳手工具的优点是取用非常方便。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矿用电气设备专用的扳手工具,包括扳手本体;
所述扳手本体具有三个扳头,分别称作第一扳头、第二扳头和第三扳头;所述第一扳头为内三角、内四角或内五角结构,所述第二扳头为内六角或外六角结构,所述第三扳头为内六角结构或外六角结构。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扳手本体呈T型。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扳手本体上连设有将其固定在矿用电气设备上的连接装置。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连接装置为挂环、挂钩或为卡件。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
(1)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扳手本体具有三个扳头,分别称作第一扳头、第二扳头和第三扳头;所述第一扳头为内三角、内四角或内五角结构,所述第二扳头为内六角或外六角结构,所述第三扳头为内六角结构或外六角结构。上述结构通过将用于松紧闭锁杆的扳手和紧固其他部件的扳手结合为一体,因而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就无须准备多个扳手,取用非常方便。
(2)本实用新型中,通过设置连接装置,在不使用时可将扳手工具固定在矿用电气设备上,在需要时取下使用,非常方便,也可避免扳手工具由于乱放遗失。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1中的矿用电气设备专用的扳手工具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沿A-A线剖切的一种剖视图;
图3为实施例2中的矿用电气设备专用的扳手工具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附图标记为:1-扳手本体;2-第一扳头;3-第二扳头;4-第三扳头;5-挂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中的矿用电气设备专用的扳手工具的结构做详细说明:
(实施例1)
一种矿用电气设备专用的扳手工具,如图1和图2所示,其包括扳手本体1;所述扳手本体1具有三个扳头,分别称作第一扳头2、第二扳头3和第三扳头4;本实施例中的所述第一扳头2为内三角结构,所述第二扳头3为外六角结构,所述第三扳头4为内六角结构,在实际操作中也可将第一扳头2加工为内四角或内五角结构。本实施例通过将用于松紧闭锁杆的扳手和紧固其他部件的扳手结合为一体,在检修电气设备时仅准备本实施例中的扳手工具即可,而无须准备多个扳手,取用非常方便。
本实施例中,所述扳手本体1呈T型,采用这种结构很是合理,在使用时非常省力。
本实施例中,在所述扳手本体1上连设有将其固定在矿用电气设备上的连接装置,本实施例中的所述连接装置为挂环5,在实际操作中也可采用如挂钩或为卡件等结构的连接装置。本实施例中通过设置连接装置可将扳手工具在不使用时固定在矿用电气设备上,从而有效避免扳手工具由于乱放而遗失,同时在使用时也可轻易拿到。
(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所述第二扳头3和第三扳头4均为外六角结构,具体可参看图3所示。
(实施例3)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所述第二扳头3和第三扳头4均为内六角结构。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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