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检验钢板桩锁口的内卡规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61038.0 | 申请日: | 2013-02-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132452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8-14 |
发明(设计)人: | 操金富;韩丹梅 | 申请(专利权)人: | 科赫工业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B5/00 | 分类号: | G01B5/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 31219 | 代理人: | 钟玉敏 |
地址: | 200083 上海市奉***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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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检验 钢板 桩锁口 卡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测量工具,尤其涉及一种用于检验钢板桩锁口尺寸的卡规。
背景技术
钢板桩广泛应用于建筑基础施工中,常被用于建筑基坑、隧道、边坡、船坞、码头、河堤以及桥墩围堰等领域。钢板桩具有高强度、轻型、防水性能好、耐久性强等优点,而且便于快速施工,互换性良好,可重复使用20次以上,使用寿命可长达50年等等。U型钢板桩3作为型钢来说,其断面结构复杂(图1所示)。U型钢板桩3通常都是经过锁口4互穿后起作用,钢板桩的锁口部分是其关键部位,直接影响钢板桩的锁水性,因此对于轧制锁口部分至关重要。钢板桩锁口的形状要求在钢板桩互穿时便于相互咬合,便于需要重复使用钢板桩时,拉拔时锁口易于脱开。
现有标准中,如国标GB/T 20933-2007以及欧标EN 10248-1:1996和EN 10248-2:1996均未介绍适合的检验方法及其使用量器具。
目前锁口内侧不易检测,锁口内侧若有杂质凸起或飞边、毛刺,则直接影响两根钢板桩互穿。为了不影响正常使用,函待一种可以检验锁口内侧盲区以及两根钢板桩对穿时锁口相互咬合情况的辅助工具。
实用新型内容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提高钢板桩锁口检验效率,以及检查精度和检查质量的内卡规,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检验钢板桩锁口的内卡规,包括卡规本体,所述卡规本体上设有一与钢板桩锁口形状适配的开口槽。
进一步地,所述开口槽的内表面均为平直面。
进一步地,所述卡规本体上设有把手。
进一步地,所述钢板桩为U形钢板桩。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使用本实用新型的内卡规检验钢板桩锁口盲区的平滑度以及锁口的咬合情况,操作简单,实用方便,可迅速并准确判定钢板桩锁口是否合格,钢板桩对穿时是否咬合良好,显著提高了检验钢板桩的效率,同时也提高了钢板桩的检查精度和检查质量。
附图说明
图1为U形钢板桩的对穿状态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内卡规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内卡规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元件标号说明:
1 卡规本体
2 开口槽
3 U形钢板桩
4 锁口
5 把手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3。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图1至图3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用于检验钢板桩锁口的内卡规的一种实施方式,包括卡规本体1,卡规本体上设有一与钢板桩锁口4形状适配的开口槽2(图2所示)。
本实施例以U形钢板桩3的锁口检验为例作具体详述:
如图3所示,将内卡规卡入锁口4内,并且使其沿着箭头方向无阻碍来回移动,以检测钢板桩锁口内侧对穿时是否顺畅。并且优选的,为方便内卡规的顺畅移动,开口槽2的内表面均为平直面。内卡规与锁口4接触后,通过卡规本体上设置的把手5使其上、下扭转一定角度,可以检查钢板桩锁口4的咬合情况。
综上所述,使用本实用新型的内卡规检验钢板桩锁口盲区的平滑度以及锁口的咬合情况,操作简单,实用方便,可迅速并准确判定钢板桩锁口是否合格,钢板桩对穿时是否咬合良好,显著提高了检验钢板桩的效率,同时也提高了钢板桩的检查精度和检查质量。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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