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照明器具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60299.0 | 申请日: | 2013-02-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115593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8-07 |
发明(设计)人: | 松岛爱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F21S2/00 | 分类号: | F21S2/00;F21V19/00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王琼先;王永建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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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器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照明器具。
背景技术
近年来,作为照明用光源,使用有机EL(电致发光)元件的表面发光光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例如,日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No.2011-243461公开了一种使用有机EL板作为表面发光光源的照明器具。
在日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No.2011-243461的常规示例中,具有有机EL板的表面发光模块和用于以较小的空隙容纳该表面发光模块的容纳部被布置在器具主体中。通过电子电路连接至外部电源的正极馈电接线端子和负极馈电接线端子被设置在容纳部底面的两个相对的侧面中。可与形成于表面发光模块的各侧向表面的相反端的锁定孔相接合的突起形成在容纳部的两个相对的内表面上。能够从容纳部移入和移出的钩状锁定件被设置在容纳部的两个相对的内表面之一上。该锁定件通常在从容纳部的一个内表面上突出的这个方向上由弹簧所偏压。围绕容纳部布置操作件,该操作件用于逆着弹簧的偏压力移置锁定件并且使锁定件朝容纳部的内表面向内缩回。
因此,如果布置在容纳部内的突起与形成在表面发光模块的任意角部中的锁定孔接合,则表面发光模块通过所述突起而连接至装置主体,并且能够围绕作为旋转轴线的所述突起而旋转。其后,如果表面发光模块朝容纳部转动,那么表面发光模块的另一表面将与锁定件接触。如果表面发光模块进一步朝容纳部旋转,那么锁定件将逆着弹簧的偏压力朝容纳部的内表面被向内推进,藉此表面发光模块被容纳在容纳部内。用于接收锁定件的锁定槽形成在表面发光模块的每个侧向表面上。如果表面发光模块以此方式容纳在容纳部内,那么通常由弹簧所偏压的锁定件将再次突入到容纳部内并进入到锁定槽中。因而,表面发光模块在一侧由突起所保持,并且 在另一侧由锁定件所保持,藉此表面发光模块被固定在容纳部内。
在从装置主体中移除表面发光模块时,操作件滑动并且锁定件逆着弹簧的偏压力缩回。因而,表面发光模块与锁定槽分离。在装置主体附接至天花板的情况下,表面发光模块通过其重量向下转动。因此,在表面发光模块和容纳部之间产生间隙,藉此表面发光模块能够从装置主体中移除。
在日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No.2011-243461的常规示例中,如果由于地震或其他原因而使强烈的震动被施加至装置主体,那么表面发光模块可能会逆着弹簧的偏压力而移动,并且锁定件将与锁定槽脱离接合。如果锁定件与锁定槽脱离接合,表面发光模块可能会从装置主体的容纳部中掉落。
实用新型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照明器具,能够使表面发光模块难以从器具主体中掉落。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照明器具,包括:附接至安装表面的器具主体;被保持在器具主体中的一个或多个表面发光模块;以及盖,所述盖以与表面发光模块的发光表面相对的关系而被保持在器具主体中,其中,每个表面发光模块均包括发光单元和基座单元,该发光单元具有发光主体,该基座单元固定至器具主体并被构造成通过弹性力而可移除地保持发光单元,并且盖的至少面向表面发光模块的各发光表面的部分由透光性材料制成,该盖通过比弹性力强的力而被保持在器具主体中。
该盖可以以与表面发光模块的发光表面间隔开来的关系而被保持在器具主体中。
表面发光模块可以在器具主体中被保持成使各发光表面被布置成在其间具有间隙,盖形成为使对应于间隙的区域具有比对应于发光表面的区域的透光率小的透光率。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照明器具包括与表面发光模块的发光表面相对的盖,所述盖通过比弹性力(发光单元通过该弹性力而被保持在基座单元中)强的力而被保持在器具主体中。因此,即使表面发光模块的发光单元没有被保持在基座单元中,表面发光模块(发光单元)也难以从器具主体掉落。
附图说明
通过下面结合附图给出的对实施例的说明,可以更清楚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和特征,在附图中:
图1A、1B和1C为示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第一实施例的照明器具的底视图、侧视图和端视图;
图2为保持在嵌入状态下的第一实施例的照明器具的侧视图;
图3为保持在嵌入状态下的第一实施例的照明器具的底视图;
图4A和4B为示出第一实施例的照明器具的修改示例的底视图和侧视图;
图5A和5B为示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第二实施例的照明器具的底视图和侧视图;
图6A和6B为示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第三实施例的照明器具的底视图和顶视图;
图7为示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第四实施例的照明器具的透视图;
图8A、8B和8C为根据第四实施例的照明器具的正视图、顶视图和底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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