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平衡结构的气体膨胀式温控器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47507.3 | 申请日: | 2013-01-18 |
公开(公告)号: | CN203038854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03 |
发明(设计)人: | 黄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黄杰 |
主分类号: | H01H37/36 | 分类号: | H01H37/3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25602 浙***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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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平衡 结构 气体 膨胀 温控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温控器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具有平衡结构的气体膨胀式温控器。
背景技术
用于家电的电热设备或制冷设备中大多都有膨胀式温控器,通过内部随温度变化膨胀或收缩完成对温度的控制,现有技术的膨胀式温控器有气体或液体,其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通过膨胀完成温度的控制,然而由于现有技术中大多结构较为复杂,而且没有平衡的结构,这样就会导致温度控制精度降低,实用性较差。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温控精度高的具有平衡结构的气体膨胀式温控器。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具有平衡结构的气体膨胀式温控器,包括壳体,设置在壳体内的传动弹片,设置在壳体外的密封感温管,所述传动弹片上设有动触头,在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动触头相配合的上、下静触头,在所述传动弹片上端设有调节腔,在所述传动弹片的下端设有平衡腔,所述调节腔和所述平衡腔分别抵接在所述传动弹片的上端面和下端面,所述调节腔与所述密封感温管相连通,所述平衡腔内设有与所述调节腔相同的气体。
所述调节腔包括顶部固定部和底部活动部,所述顶部固定部和底部活动部之间设有密封垫;所述平衡腔包括底部固定部和顶部活动部,在所述底部固定部和顶部活动部之间设有密封导层。
所述密封感温管与所述调节腔之间设有毛细管。
所述气体为惰性气体。
其工作过程简述如下:在平衡腔与调节腔内装入相同气体,由于调节腔与密封感温管相连通,所述调节腔内气体多于平衡腔内的气体,在相同温度下时,平衡腔与调节腔保持平衡状态,这样传动弹片处于水平,即动触头处于上、下静触头之间且不与其中任何静触头相接触,当密封感温管感温变化时,其内部气体体积增大或缩小,进而传递给调节腔,同时调节腔内的气体体积也同步完成体积增大或缩小动作,而平衡腔的气体体积不变,这样,由于传动弹片上、下两端的气体压力改变,使传动弹片向下移动或向上移动,使传动弹片与上或下静触头相连接,实现对温度的精确控制。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具有平衡腔结构,大大提高了温控精度,其结构合理实用。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具有平衡结构的气体膨胀式温控器,包括壳体1,设置在壳体1内的传动弹片2,设置在壳体1外的密封感温管3,所述传动弹片2上设有动触头4,在所述壳体1上设有与所述动触头4相配合的上、下静触头5、6,在所述传动弹片2上端设有调节腔7,在所述传动弹片2的下端设有平衡腔8,所述调节腔7和所述平衡腔8分别抵接在所述传动弹片2的上端面和下端面,所述调节腔7与所述密封感温管3相连通,所述平衡腔8内设有与所述调节腔7相同的气体。
所述调节腔7包括顶部固定部71和底部活动部72,所述顶部固定部71和底部活动部72之间设有密封垫73;所述平衡腔8包括底部固定部81和顶部活动部82,在所述底部固定部81和顶部活动部82之间设有密封导层83。使调节腔和平衡腔可以随温度而发生改变,且密封性能较好。
所述密封感温管3与所述调节腔7之间设有毛细管9。使气体体积变化可以及时传送给调节腔。
所述气体为惰性气体。采用惰性气体,其感温变化性能较好,可以有效提高温控制精度。
其工作过程简述如下:在平衡腔与调节腔内装入相同气体,由于调节腔与密封感温管相连通,所述调节腔内气体多于平衡腔内的气体,在相同温度下时,平衡腔与调节腔保持平衡状态,这样传动弹片处于水平,即动触头处于上、下静触头之间且不与其中任何静触头相接触,当密封感温管感温变化时,其内部气体体积增大或缩小,进而传递给调节腔,同时调节腔内的气体体积也同步完成体积增大或缩小动作,而平衡腔的气体体积不变,这样,由于传动弹片上、下两端的气体压力改变,使传动弹片向下移动或向上移动,使传动弹片与上或下静触头相连接,实现对温度的精确控制。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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