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音频测试用隔音箱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08373.4 | 申请日: | 2013-01-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3057521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10 |
发明(设计)人: | 付林;罗英俊 | 申请(专利权)人: | 珠海市博杰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R29/00 | 分类号: | H04R29/00 |
代理公司: |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44205 | 代理人: | 陈国荣 |
地址: | 519070 广东省珠海市香***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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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音频 测试 隔音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音频测试技术,具体涉及一种音频测试用隔音箱。
背景技术
随着电子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复杂,电子产品的测试工作也越来越繁琐。音频测试是电子产品功能测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能够更好更准确地对产品的音频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的过程最好安排在不受外部条件影响的环境中进行。理想的是建立一完全隔离外部噪声的测音室,使得外部的噪声不对测试过程产生不良影响。但建立如此一间测音室的成本是巨大的,难以推广使用。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成本低、测试效果好的音频测试用隔音箱。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音频测试用隔音箱,包括内设有腔室的箱体,箱体的侧壁上设置有至少一道可手动或自动开合的箱门,箱体的侧壁上设置有至少一个连通到腔室内的屏蔽接头。
优选的方案中,所述箱门的数量为两道,分别设置于腔室的相对两侧。
优选的方案中,箱体和箱门的内侧安装有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隔音海绵。进一步,至少一层隔音海绵为蜂窝状隔音海绵。
优选的方案中,箱体的顶部安装有控制测试装置,箱体的腔室内安装有音频测试治具,控制测试装置通过穿过屏蔽接头的接线与音频测试治具连接。进一步,箱体上安装有用于驱动箱门开合的驱动装置,驱动装置的控制端与控制测试装置连接。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制作成本远远小于测音室的建造成本,其在使用时,待测试的产品放置在腔室内,相关接线从屏蔽接头接入或引出,箱门关闭后待测产品所处的腔室能够形成基本不受隔音箱外声音影响的独立空间,确保产品的音频测试过程准确。特别地,当箱门采用设在相对两侧的自动门时,此隔音箱能够直接形成自动化测音线的一部分,从而极大地提高测音效率。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第一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第一种实施例打开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第二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第三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第四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6为第四种实施例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的隔音箱用于供手机、平板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进行音频测试使用。其能够提供一个相对隔离的测试环境,使得产品的音频测试过程更加准确和全面。
具体地,本实用新型的隔音箱包括设有腔室1的箱体2,箱体2的侧壁上设置有至少一道可手动或自动开合的箱门3,箱体2的侧壁上设置有至少一个连通到腔室1内的屏蔽接头4。箱体2可以设计为不同的形状,例如立方体、长方体、柱体等,箱体2的底部一般设置有支撑脚,箱体2的侧边一般设置有方便搬运的把手。箱门3打开时,待测试的产品可以通过手动或自动输送的方式放入到腔室内或者从腔室内取出来。屏蔽接头4用于向腔室内引入接线或从腔室内引出接线,屏蔽接头4的数量和位置都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计。为了确保隔音效果良好,优选的是,箱体2和箱门3的内侧安装有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隔音海绵,并且其中至少一层隔音海绵为蜂窝状隔音海绵。
下面以具体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描述。
图1和图2中的实施例设有两道箱门3,分别设置于腔室1的相对两侧。两道箱门3都是手动开合的,图2为其中一道箱门打开时的状态。
图3为一种较为简单的隔音箱实施例。在本实施例中,隔音箱只设有一道手动开合的箱门3,使用时产品利用手动的方式从此门送入并从此门拿出。
图4的实施例也包括两道箱门3,分别设置于腔室1的相对两侧。图示左侧的门为自动门,右侧的门为手动门。本实施例中的自动门利用气缸升降控制开合。
图5和图6所示的实施例是一种结构较为复杂的隔音箱。该隔音箱基本包含了音频测试用的所有部分,为一整体式设计。其中,箱体2的顶部安装有控制测试装置5,箱体2的腔室1内安装有音频测试治具,控制测试装置5通过穿过屏蔽接头4的接线与音频测试治具连接。本实施例中设有三道箱门3,包括设在相对两侧的两道自动门以及两道自动门之间的手动门。箱体2上安装有用于驱动自动门开合的驱动装置6,驱动装置6的控制端与控制测试装置5连接。基于本实施例的隔音箱可以建成一条自动测试音频的流水线,待测试产品从一侧的自动门进入,测试完成后从另一侧的自动门送出。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并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只要其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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