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体育教学用双杠在审
申请号: | 201310694346.1 | 申请日: | 2013-12-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4722008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6-24 |
发明(设计)人: | 郝明先 | 申请(专利权)人: | 郝明先 |
主分类号: | A63B3/00 | 分类号: | A63B3/00 |
代理公司: | 无 | 代理人: | 无 |
地址: | 266000 山东省青岛***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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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体育 教学 双杠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体育教学用双杠。
背景技术
双杠是一种良好的健身锻炼器材,目前大多数中学和非体育专业的高校中,教学用双杠的两横杆之间的距离以及两根横杆与地面之间的距离都是不可调节的。而由于学生正处于长身体的阶段,学生之间身高和体能相差很大,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高度和宽度的双杠。且目前学校中的双杠一般固定在操场中的某一位置,操场上路灯较弱,行人常会碰到两个撑杆的端头,因此需要设置可起提醒作用的结构。同时中学生和非体育专业的学生体能毕竟不如体育类学生,不能向高水平运动员一样一次性完成复杂的动作,常会因脱力从双杠上中途掉下,因此需要在双杠上设置可提供学生缓冲机会的结构,以便于学生可坚持完成动作。
发明内容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精确调节双杠的高度和宽度且调节方便的体育教学用双杠。
本发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体育教学用双杠,包括两根撑杆、四根立柱,四根立柱下方各设有一个底座,各底座通过螺栓与地面可拆卸连接;所述立柱上端通过倒置的L型连杆与撑杆连接,所述L型连杆的下端可转动且可上下移动地连接于立柱上端,所述L型连杆的上端与撑杆连接;所述L型连杆上设有高度刻度尺和宽度刻度尺,所述高度刻度尺沿连杆的垂直方向设置,所述宽度刻度尺沿连杆的周向设置;所述撑杆的两侧端头各设有一个荧光部;所述撑杆的中间位置设有塑胶套。
进一步地,所述塑胶套上设有花纹。
进一步地,所述立柱套设于倒置的L型连杆下端,且立柱上设有固定L型连杆的固定螺母。
进一步地,所述底座的各个角处均通过螺栓与地面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撑杆与L型连杆通过螺栓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立柱下端与底座通过螺纹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荧光部由在撑杆表层涂覆荧光涂料制成。
本发明能够产生的有益效果:本发明通过L型连杆调节双杠的高度和宽度,且结合高度刻度尺和宽度刻度尺可精确调节,且调节方便,教师可利用本发明实现根据学生的身高体能等因素设置合适的高度和宽度;同时在端头设置荧光部,可在晚上时对周围的行人起到提醒的作用,防止发生碰撞而引起不必要的损伤;在撑杆中间设置塑胶套,在学生利用双杠进行练习时,可依靠此塑胶套做间歇性休息,保持更长时间的锻炼,提高学生体能。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撑杆;2.立柱;3.底座;4.高度刻度尺;5.宽度刻度尺;6.L型连杆;7.塑胶套;8.荧光部;9.固定螺母。
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图1说明本实施方式,一种体育教学用双杠,包括两根撑杆1、四根立柱2,四根立柱2下方各设有一个底座3,各底座3通过螺栓与地面可拆卸连接;所述立柱2上端通过倒置的L型连杆6与撑杆1连接,所述L型连杆6的下端可转动且可上下移动地连接于立柱2上端,所述L型连杆6的上端与撑杆1连接;所述L型连杆6上设有高度刻度尺4和宽度刻度尺5,所述高度刻度尺4沿连杆6的垂直方向设置,所述宽度刻度尺5沿连杆6的周向设置;所述撑杆1的两侧端头各设有一个荧光部8;所述撑杆1的中间位置设有塑胶套7。
所述塑胶套7上设有花纹。在学员练习时,可在此处依靠该塑胶部间歇性休息,给学员一个缓冲的机会。
所述立柱2套设于倒置的L型连杆6下端,且立柱2上设有固定L型连杆6的固定螺母9。在调节好两撑杆1的合适高度与宽度后,通过该固定螺母9将L型连杆6固定。
所述底座3的各个角处均通过螺栓与地面连接,各个角处均固定,固定更加牢固,增加了学生体育运动的安全性。
所述撑杆1与L型连杆6通过螺栓连接,进行可拆卸连接,方便拆卸移动。
所述立柱2下端与底座3通过螺纹连接,可拆卸连接,方便移动。
所述荧光部8由在撑杆1表层涂覆荧光涂料制成。在晚上时,荧光部8发出亮光,提醒经过周围的人不要碰到双杠,尤其是双杠的端头设置了荧光部8,可以起到很好的提醒作用,又不会对平常的使用造成影响。
使用时,上下移动L型连杆6,调节高度,并根据高度刻度尺4,保持移动相同高度,保证平稳性;转动L型连杆6,调节宽度,并结合移动底座3使立柱保持垂直,过程中根据宽度刻度尺4保证移动相同的宽度,保持两撑杆1平行。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发明的限制,本发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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