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淀粉粘合剂及其用途无效
申请号: | 201310433883.0 | 申请日: | 2013-09-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3525344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22 |
发明(设计)人: | 羌燕明;王荣彪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9J151/02 | 分类号: | C09J151/02;C09J11/00;C09J11/04;C08F251/00 |
代理公司: | 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 32211 | 代理人: | 何学成 |
地址: | 213000 江苏省常州市新***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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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淀粉 粘合剂 及其 用途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改性淀粉粘合剂及其用途,具体涉及一种高粘结性能的淀粉粘合剂及其用途。
背景技术
在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社会共识下,代木包装将成为国内外包装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代木包装中,由于重型瓦楞纸板包装箱具有强度高,重量轻,可折叠,节省存储空间;体积与木箱比较减少20%;免熏蒸,方便出口,低成本等优点;因此重型瓦楞纸板包装的使用和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一种有效的增强瓦楞纸板强度的方式为增加瓦楞纸板的层数,但是由于瓦楞纸板本身的自重较大,而且其使用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多层瓦楞纸板使用的粘合剂不能满足要求;具体的,传统的瓦楞纸板原纸之间的粘合采用淀粉胶,淀粉属于多糖类碳水化合物,虽然可以作为胶粘剂使用,但是其粘合强度是不足的,需进行改性。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公开了淀粉粘合剂,及其用于粘结多层瓦楞纸板的用途;该改性淀粉粘合剂的粘接强度高,可以牢靠的粘接多层瓦楞纸板。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淀粉粘合剂,通过淀粉-聚合物-超细填料三元增强改性技术制得,所述淀粉为木薯淀粉,所述聚合物为烯烃单体,所述超细填料为超细纤维状填料。
进一步的是:上述三元增强改性技术为:
首先,将木薯淀粉溶解于水,制得木薯淀粉水溶液;
其次,在木薯淀粉水溶液中加入烯烃单体和超细纤维状填料,通过接枝-交 联制胶工艺制取木薯淀粉胶;
最后,在紫外线引发下使得烯烃单体产生自由基,烯烃单体以一定的聚合度接枝到木薯淀粉分子链上,形成网状-高聚物分子链,提高粘接强度和稳定性。
进一步的是:上述改性淀粉粘合剂,以百分比计,其包含以下组份:
28%的木薯淀粉、55%的水、4%的烧碱溶液、1%的硼砂、5%的增粘剂、5%的稳定剂、2%的防水添加剂;
上述所有百分数为重量百分数。
更进一步的是:上述防水添加剂为交联树脂。
本发明还公开了上述的任何淀粉粘合剂的用途,具体应用于粘合多层瓦楞纸板,在粘合瓦楞纸板时,木薯淀粉胶中的超细纤维状填料有效的分布到纸板表面的毛细空隙内,提高纸板的抗冲击度。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本发明通过选用粘结性最好的木薯淀粉来制作粘合剂,使得最终只得的粘合剂的粘接性能达到提供;与此同时,本发明的以木薯淀粉-烯烃弹体-超细纤维状填料三元聚合技术制作而成,其分子链间聚集形成以聚合物为中心的庞大的流体力学提及,使整个体系的粘度增加;最终提高了粘合剂本身的粘接强度和稳定性;本发明在具体制作时,其配方中包含有烧结溶液,硼砂,增粘剂,稳定剂和防水添加剂,使得制得的粘合剂具有防水、稳定以及粘度高的优点。
本发明还公开了上述的改性淀粉粘合剂用于粘接瓦楞纸板的用途,本发明粘接的瓦楞纸板,结构牢靠,粘结线的防水性高。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描述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的改性淀粉粘合剂,通过淀粉-聚合物-超细填料三元增强改性技术制得,所述淀粉为木薯淀粉,所述聚合物为烯烃单体,所述超细填料为超细纤维状填料。
上述三元增强改性技术为:
首先,将木薯淀粉溶解于水,制得木薯淀粉水溶液;
其次,在木薯淀粉水溶液中加入烯烃单体和超细纤维状填料,通过接枝-交联制胶工艺制取木薯淀粉胶;
最后,在紫外线引发下使得烯烃单体产生自由基,烯烃单体以一定的聚合度接枝到木薯淀粉分子链上,形成网状-高聚物分子链,提高粘接强度和稳定性。
上述的改性淀粉粘合剂,以百分比计,其包括以下组份:
28%的木薯淀粉、55%的水、4%的烧碱溶液、1%的硼砂、5%的增粘剂、5%的稳定剂、2%的防水添加剂;
上述所有百分数为重量百分数。
上述防水添加剂为交联树脂。
本发明还公开了上述任何淀粉粘合剂的用途,具体应用于粘合多层瓦楞纸板,在粘合瓦楞纸板时,木薯淀粉胶中的超细纤维状填料有效的分布到纸板表面的毛细空隙内,提高纸板的抗冲击度。
上面对本发明优选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发明不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发明宗旨的前提下做出各种变化。
不脱离本发明的构思和范围可以做出许多其他改变和改型。应当理解,本发明不限于特定的实施方式,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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