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组合式文件架无效
| 申请号: | 201310277568.3 | 申请日: | 2013-07-04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15534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25 |
| 发明(设计)人: | 徐思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昆山荣傲伟捷贸易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47B65/00 | 分类号: | A47B65/00;A47B47/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41 | 代理人: | 李涛 |
| 地址: | 215300 江苏省苏州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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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组合式 文件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文件架,尤其涉及一种可根据使用需要增减文件架数量的组合式文件架,属于办公用品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文件架主要用于置放使用频繁的文件和材料,并且使文件的存取更为轻松自如;同时,其美观大方、持久耐用的特点,使得办公空间更为整洁有序,给人干净靓丽之感。文件架可由多种材料制作,按其材料可分为:木制文件架、铁制文件架、纸皮文件架、塑料文件架,设计个性化强、采用牢固材质、持久耐用、组合使用、节约空间、多层结合、满足多种需要和选择,同时,简洁方便的造型与价格优势在更多的办公场合使用率很高。
现行文件架的规格都较为统一,其所能存放的文件数量也较为固定。当文件数量过多时,人们不等不将多余的资料另行存放,容易发生资料丢失和混乱的现象,影响办公效率;而当文件数量较少时,文件架的利用率并不高,此时,体积较大的文件架容易造成办公空间资源的浪费。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需求,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组合式文件架,该组合式文件架的大小可根据文件的数量进行增减,有效的提高了文件架的利用率,确保了办公环境的整洁性。
本发明是一种组合式文件架,该组合式文件架包括多个独立的文件架单元,每个文件架单元均由底板、后板以及侧板组成,所述的底板、后板和侧板之间为固定连接,所述的文件架单元之间采用磁性贴片连接,所述的磁性贴片设置在相邻侧板上。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文件架单元的大小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文件架单元的数量可根据使用需要进行添加和删减。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磁性贴片沿着侧板的边缘设置,其形状可以是长条形,也可以是椭圆形或菱形。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首位文件架单元只在内侧的侧板上设置磁性贴片,而中间文件架单元的两侧板上均设置磁性贴片。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磁性贴片与侧板之间采用粘胶粘合连接。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组合式文件架,该组合式文件架结构设计合理,其储物单元可根据文件的数量进行增减,有效的提高了文件架的利用率,确保了办公环境的整洁性;同时,储物单元之间的连接方式合理,性能稳定,分离和组装方便,使人们的日常办公更为的高效。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组合式文件架中文件架单元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组合式文件架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各部件的标记如下: 1、文件架单元,2、底板,3、后板,4、侧板,5、磁性贴片。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组合式文件架中文件架单元的结构示意图;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组合式文件架的结构示意图;该组合式文件架包括多个独立的文件架单元1,每个文件架单元1均由底板2、后板3以及侧板4组成,所述的底板2、后板3和侧板4之间为固定连接,所述的文件架单元1之间采用磁性贴片5连接,所述的磁性贴片5设置在相邻侧板4上。
本发明中提及的组合式文件架中,文件架单元1的大小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其宽度规格可以是10cm、15cm、20cm、25cm、30cm;文件架单元1的数量可根据使用需要进行添加和删减,文件架单元1可独立使用,其最大数量不封顶。
磁性贴片5沿着侧板4的边缘设置,其形状可以是长条形,也可以是椭圆形或菱形,磁性贴片5的材质可选用软磁铁;磁性贴片5也可以设置在侧板4的中部;首位文件架单元1只在内侧的侧板4上设置磁性贴片5,而中间文件架单元1的两侧板4上均设置磁性贴片5;磁性贴片5与侧板4之间采用粘胶粘合连接。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组合式文件架 ,其特点是:该组合式文件架结构设计合理,其储物单元可根据文件的数量进行增减,有效的提高了文件架的利用率,确保了办公环境的整洁性;同时,储物单元之间的连接方式合理,性能稳定,分离和组装方便,使人们的日常办公更为的高效。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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