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裸眼3D投影显示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310200789.0 | 申请日: | 2013-05-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3257454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8-21 |
发明(设计)人: | 林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2B27/22 | 分类号: | G02B27/22;G03B21/56 |
代理公司: | 南京苏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2102 | 代理人: | 王玉国;陈忠辉 |
地址: | 215021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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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裸眼 投影 显示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裸眼3D投影显示系统。
背景技术
3D投影技术是利用高流明投影机将影像投射在投射载体上,一般用多台投影机拼接画面呈现出炫目而有立体感的3D效果画面。这一技术也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许多方面,如主题公园、博物馆、美术馆、城市标志性建筑、商品发布会、节目庆典、展览展示等。
计算机显示3D图形,就是说在平面里显示三维图形。不像现实世界里,真实的三维空间,有真实的距离空间。计算机里只是看起来很像真实世界,因此在计算机显示的3D图形,就是让人眼看上像真的一样。人眼有一个特性就是近大远小,就会形成立体感。
主流的3D立体显示技术,仍然不能摆脱特制眼镜的束缚,使得其应用范围以及使用舒适度都打了折扣。而且不少3D技术会让长时间的体验者有恶心、眩晕等感觉。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裸眼3D投影显示系统。
本发明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裸眼3D投影显示系统,特点是:包括地幕和墙幕,地幕呈水平状态布置,墙幕呈垂直状态布置,墙幕与地幕形成90°夹角,地幕的上方布置有一对地幕投影机,地幕投影机朝向地幕,地幕投影机旁侧的下方布置有一对墙幕投影机,墙幕投影机朝向墙幕,在墙幕上安装有摄像头,一对地幕投影机、一对墙幕投影机和摄像头均连接至计算机。
进一步地,上述的裸眼3D投影显示系统,所述计算机是具有多通道视景同步控制和数字图像边缘融合系统的计算机。
本发明技术方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体现在:
采用多通道折幕立体投影显示系统作为仿真应用的投射载体,每台投影机相互独立,利用多通道视景同步控制技术和数字图像边缘融合技术对多路输出进行处理,最终生成完整一体化、无失真的多通道无缝拼接图像。由摄像头判断其与肉眼的距离,视觉时时定位判断肉眼与画面的距离从而调节成像画面,形成立体的三维空间感,实现裸眼3D效果。多通道折幕投影系统的折幕显示特征,其具有一定立体的巨幅显示空间,再配合环绕立体声响系统,使仿真参与者充分体验一种高度身临其境的三维立体视听感受,获得一个具有高度沉浸感的虚拟仿真可视协同环境。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说明:
图1: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裸眼3D投影显示系统,包括地幕1和墙幕2,地幕1呈水平状态布置,墙幕2呈垂直状态布置,墙幕2与地幕1形成90°夹角,地幕的上方布置有一对地幕投影机,即第一地幕投影机3和第二地幕投影机4,第一地幕投影机3和第二地幕投影机4朝向地幕1,地幕投影机旁侧的下方布置有一对墙幕投影机,即第一墙幕投影机5和第二墙幕投影机6,第一墙幕投影机5和第二墙幕投影机6朝向墙幕2,在墙幕2上安装有摄像头7,第一地幕投影机3、第二地幕投影机4、第一墙幕投影机5、第二墙幕投影机6和摄像头7均连接至计算机,计算机具有多通道视景同步控制和数字图像边缘融合的系统。
裸眼3D投影显示系统是一种判断肉眼与呈像角度、距离仿真显示环境的系统,采用折幕投影幕作为仿真应用的投射载体,包含墙面投影幕和地面投影幕,所以通常又称为多通道折幕立体投影显示系统。折幕投影幕显示特征导致其技术复杂性,折幕投影系统结合多通道视景同步控制技术、数字图像边缘融合技术和视觉时时定位技术,成功地将三维图形计算机生成的实时三维数字影像、实时同步地输出至墙幕和地幕上,从而形成一个具有极高分辨率、无任何变形失真的数字3D立体影像。
由于在多通道投影显示系统中,每台投影机都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投影机所投出的画面之间会有缝隙或者重合,采用多通道视景同步控制技术和数字图像边缘融合技术对多路输出进行处理,最终生成完整一体化、无失真的多通道无缝拼接图像。由摄像头7判断其与肉眼8的距离,视觉时时定位判断肉眼与画面的距离从而调节成像画面,形成立体的三维空间感,实现裸眼3D效果。
多通道折幕投影是一个技术含量极高的显示系统,该系统的折幕显示特征,其具有一定立体的巨幅显示空间,再配合环绕立体声响系统,可使仿真参与者充分体验一种高度身临其境的三维立体视听感受,获得一个具有高度沉浸感的虚拟仿真可视协同环境。
需要理解到的是: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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