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10165964.7 | 申请日: | 2013-05-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8880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11-13 |
发明(设计)人: | 户田直宏;请川信;山田真;斋藤孝;青木慎一;野口公喜;石渡正纪;西萨並卡;槻谷绫子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F21V9/00 | 分类号: | F21V9/00;A01M1/04;F21Y113/00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陈松涛;王英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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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装置 | ||
1.一种照明装置,包括:
LED光源,其被配置为所发射的光具有在430至460nm内的第一峰值波长和在530至570nm内的第二峰值波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当在所述第二峰值波长处的发射强度等于1时,在所述第一峰值波长处的发射强度大于等于0.8且小于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光的底波长在460至520nm内,并且在所述底波长处的发射强度小于等于在所述第一峰值波长处的发射强度的十分之一。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光的底波长在460至520nm内,并且在所述底波长处的发射强度小于等于在所述第一峰值波长处的发射强度的十分之一。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
所述LED光源所发射的光具有在450至460nm内的所述第一峰值波长、在530至560nm内的所述第二峰值波长以及在大于等于600nm的波长段内的第三峰值波长;并且
在所述第一峰值波长处的发射强度高于在所述第二峰值波长处的发射强度。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在所述第二峰值波长处的所述发射强度高于在所述第三峰值波长处的发射强度。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LED光源的所述光的底波长在460至490nm内,并且在所述底波长处的发射强度是0。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LED光源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照明装置所发射的照明光具有在460至520nm内的底波长和在380至780nm的范围内的两个波峰,所述两个波峰具有在430至460nm内的所述第一峰值波长和在530至570nm内的所述第二峰值波长,其中,在所述底波长处的发射强度小于等于在所述第一峰值波长处的发射强度的十分之一。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LED光源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照明装置所发射的照明光具有在380至780nm的范围内的三个发射波峰和在460至520nm内的底波长,其中,
所述三个发射波峰具有在430至460nm内的第一峰值波长、在530至570nm内的第二峰值波长和在600至780nm内的第三峰值波长,并且
在所述第一峰值波长处的所述发射强度与在所述第二峰值波长处的所述发射强度之比大于等于0.8且小于5。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LED光源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照明装置所发射的照明光具有在380至780nm的范围内的三个发射波峰和在460至520nm内的底波长,其中,
所述三个发射波峰具有在430至460nm内的第一峰值波长、在530至570nm内的第二峰值波长和在600至780nm内的第三峰值波长,并且
在所述第二峰值波长处的所述发射强度高于在所述第三峰值波长处的发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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