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实现货物运输全程实时跟踪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310017997.7 | 申请日: | 2013-01-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06569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15 |
发明(设计)人: | 苏勤荣;殷育颀;王秋凉 | 申请(专利权)人: | 杭州米阳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10/08 | 分类号: | G06Q10/08;G06Q50/28 |
代理公司: | 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411 | 代理人: | 曾少丽 |
地址: | 310000 浙江省杭州***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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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实现 货物运输 全程 实时 跟踪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实现货物运输全程实时跟踪的方法,属于物流管理领域。
背景技术
在国内目前的公路货运行业中,由于物流成本高,行业利润难以保证,导致恶性竞争普遍存在,物流尤其运输企业大多数规模不大,使得社会个体车辆成为最终承担运输作业的主体。与此同时,随着服务意识、抗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处于物流环节上游的货主对货物运输质量要求普遍加强,希望随时监控货物走向,确保货物安全也成为货主们的一致要求。
现在公路货运普遍使用的定位跟踪主要通过车载GPS设备结合通信运营商网络(GPRS或3G技术),由物流企业自建或租用的车辆调度中心实现。但是完成大量货物运输的车辆,并不接受物流企业的直接管理,不会安装使用固定服务于某一物流企业或货主的定位设备。
还有一种低成本的定位跟踪方式是通过司机或随车手机授权定位实现货物运输过程实时跟踪的方法,但是由于这种定位方式的授权手续难以达到隐私保护和实现便利性的平衡,并且在货物转运的时候由于司机或随车手机不跟往下一辆转运车辆而无法实现全程跟踪。
另外在信息交互方面,货主和物流公司普遍采用传统的电话、传真等形式沟通,沟通成本高,且容易出错。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缺陷,提供一种实现货物运输全程实时跟踪的方法,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货物运输过程的全程实时跟踪,通过物流云服务平台实现跟踪信息的实时交互。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实现货物运输全程实时跟踪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通过物流云服务平台登记货物信息;
b.运输相关单据及定位设备与货物一同发放;
c.货主或物流企业通过物流云服务平台对货物设置启运提醒,货物离开始发地会发出短信通知,超出预设时间范围仍未启运,同样会发出短信通知;
d.运输过程中,货主或物流企业通过物流云服务平台实时查询货物位置;
e.货主或物流企业通过物流云服务平台对货物设置到达提醒,货物到达目的地会发出短信通知,超出预设时间范围仍未到达,同样会发出短信通知;
f.货物到达目的地签收后,货主或物流企业回收相关单据及定位设备。
进一步地,物流云服务平台为米阳联联看物流云服务平台。
进一步地,定位设备可替换为米阳电子回单夹。
本发明一种实现货物运输全程实时跟踪的方法,随货物发放定位设备,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货物运输过程的全程实时跟踪,通过物流云服务平台的使用,将货物运输全程纳入统一平台管理,解决货物运输信息和定位信息的交互问题,同时,定位设备可循环使用,解决了货物跟踪的成本问题。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一种实现货物运输全程实时跟踪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通过米阳联联看物流云服务平台登记货物信息;
b.运输相关单据及定位设备与货物一同发放;
c.货主或物流企业通过米阳联联看物流云服务平台对货物设置启运提醒,货物离开始发地会发出短信通知,超出预设时间范围仍未启运,同样会发出短信通知;
d.运输过程中,货主或物流企业通过米阳联联看物流云服务平台实时查询货物位置;
e.货主或物流企业通过米阳联联看物流云服务平台对货物设置到达提醒,货物到达目的地会发出短信通知,超出预设时间范围仍未到达,同样会发出短信通知;
f.货物到达目的地签收后,货主或物流企业回收相关单据及定位设备。
上述步骤中所提到的定位设备可替换为米阳电子回单夹,米阳电子回单夹,将夹板与定位设备结合在一起,在放置运输相关单据的同时还能实现定位功能。
本发明一种实现货物运输全程实时跟踪的方法,随货物发放定位设备,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货物运输过程的全程实时跟踪,通过物流云服务平台的使用,将货物运输全程纳入统一平台管理,解决货物运输信息和定位信息的交互问题,同时,定位设备可循环使用,解决了货物跟踪的成本问题。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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