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有效
申请号: | 201310009604.8 | 申请日: | 2013-01-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061414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4-24 |
发明(设计)人: | 陆伟东;刘伟庆;张翔;耿启凡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京工业大学 |
主分类号: | E04B1/38 | 分类号: | E04B1/38;E04B1/98 |
代理公司: | 南京瑞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49 | 代理人: | 徐激波 |
地址: | 210000 江苏省南京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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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木结构 抗震 耗能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结构用构件,具体涉及一种新型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主要(但非排他地)用于地震前木结构榫卯节点的抗震加固,也可以用于一般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
背景技术
中国木结构建筑以其独特的结构体系,成为东方建筑文化的代表,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和文化价值。木结构建筑历经多次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的侵蚀仍然保存至今,说明其具有较好的抗震防灾能力,之所以历经沧桑而大量长存,很大程度上是木结构“柔性框架、台基隔震、榫卯连接”的抗震机理以及“刚柔相济、滑移隔震、耗能减震”的抗震设计思想。虽然木结构有利于抗震,但是其在地震中变形较大,形成节点拔榫、维护墙乃至整体倒塌等问题,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
木结构房屋中柱和粱枋等组成的构架通常采用榫卯连接。构件就是靠榫与卯之间的紧扣产生的摩擦力来维持其连接,由于榫卯节点不可能结合完全紧密,节点刚度小。基于大量现场勘查及归纳统计结果,典型的榫卯节点地震破坏表现为拔榫、榫头下沉、榫头扭曲等,削弱了梁柱之间的联系,从而影响整体稳定性,所以对榫卯节点进行抗震措施尤为重要。
传统木结构节点加固方式主要有扒钉加固、U型钢箍加固、FRP加固等。这些加固方式大多都是从增加节点刚度的角度出发,限制榫卯之间的相对位移,从而避免了拔榫、落梁等破坏形式。虽然传统的加固方式简单方便,但这些加固方式在限制榫卯间相对位移的同时,木结构的耗能能力也有所下降,地震中可能引起节点脆性断裂。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了新型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将木梁、柱连接成具有抵御地震作用的耗能结构体系。该耗能扒钉综合考虑经济性、施工适宜性及典型民居特色,加固后的榫卯节点在提高承载能力的同时,也增加了节点的耗能能力,使木结构的抗震性能更好,且简单经济,适宜在我国村镇推广。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包括耗能器部分和连接钉,所述耗能器部分设置在连接钉的中部,耗能器部分和连接钉通过焊接相连,所述连接钉两端分别钉在木柱和木梁上。
作为优选,所述耗能器部分和连接钉的材料为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钢或低屈服点钢材。
作为优选,所述连接钉长度为200~600mm。
作为优选,所述连接钉中钢材直径为6~18mm。
作为优选,所述耗能器部分长为50~250mm。
作为优选,所述耗能器部分为空心可大变形结构。
作为优选,所述耗能器部分形状为圆环或椭圆或菱形或其他类似形状。
有益效果:本发明通过新型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加固的榫卯节点,在承载能力提高的同时,耗能能力也有显著增加;施工便捷,经济适宜,造价不高的情况下提高抗震性能,将极大改善村镇木结构民房的安全性、可靠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圆环耗能器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椭圆耗能器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菱形耗能器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加固后的榫卯节点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4所示,一种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包括耗能器部分2和连接钉1,所述耗能器部分2设置在连接钉1的中部,耗能器部分2和连接钉1通过焊接相连,所述连接钉1两端分别钉在木柱6和木梁5上。所述耗能器部分2为空心可大变形结构,形状为圆环或椭圆或菱形或其他类似形状。
本发明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延性,在强震作用下,框架通过扒钉中部消耗器耗散能量,保证了地震作用下梁、柱的安全,避免脆性破坏,以达到《减震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为了提高新型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的承载力及耗能能力,其外形及尺寸均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以达到预期效果。新型木结构抗震用耗能扒钉的长度在200~600mm,钢筋的直径在6~18mm,耗能部分长为50~250mm,基于抗震性能和适用性,耗能隅撑的材料采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钢或低屈服点钢材,可以在工厂预制完成。连接钉的长度可以根据实际榫卯节点受力进行计算确定,同时应满足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
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本实施例中未明确的各组成部分均可用现有技术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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