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气化系统无效
| 申请号: | 201280037752.4 | 申请日: | 2012-10-02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17714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09 |
| 发明(设计)人: | 山本润一郎 | 申请(专利权)人: | 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C10J3/46 | 分类号: | C10J3/46;C10J3/4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岳雪兰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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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气化 系统 | ||
1.一种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气化炉,其使炭质固体燃料与气化剂一起在炉内进行反应,从所述炭质固体燃料生成可燃性气体;
固体燃料供应机构,其将所述炭质固体燃料制成微粉状,向所述气化炉投入;
灰分供应机构,其向所述气化炉的内部投入炭原料的灰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灰分供应机构构成为,将所述炭质固体燃料在所述气化炉内被气化时生成而排出的灰分作为所述灰分,向所述气化炉内进行再投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灰分供应机构构成为,能够将在其它燃烧系统生成的灰分作为所述灰分,向所述气化炉投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灰分供应机构构成为,能够将所述炭质固体燃料在所述气化炉内被气化时生成而排出的灰分和在其它燃烧系统生成的灰分双方作为所述灰分,向所述气化炉投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被投入到所述气化炉的所述灰分,相对于所述炭质固体燃料的投入量按重量比是2~50%。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灰分供应机构构成为,将所述灰分制成微粉状,与所述炭质固体燃料一起向所述气化炉的内部进行再投入。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灰分供应机构被控制部控制而工作,该控制部控制所述灰分供应机构,使从所述气化炉生成的所述灰分的量相对于所述炭质固体燃料的投入量成为规定的比例的目标灰分生成量,对于超过所述目标灰分生成量而生成的灰分,不向所述气化炉投入,而进行废弃。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目标灰分生成量,相对于所述炭质固体燃料的投入量按重量比是约2~10%。
9.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灰分是所述炭质固体燃料在所述气化炉内反应之后的炉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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