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使用RANKL结合肽抑制骨质吸收在审
| 申请号: | 201280025949.6 | 申请日: | 2012-05-2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32625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16 |
| 发明(设计)人: | 若泽芬-比特·霍尔茨;亚历克萨·赫梅吕奇科 | 申请(专利权)人: | 埃博灵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C07K16/24 | 分类号: | C07K16/24;A61P19/10 |
| 代理公司: |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21 | 代理人: | 吴小明 |
| 地址: | 比利时根特*** | 国省代码: | 比利时;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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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使用 rankl 结合 抑制 骨质 吸收 | ||
1.特异性结合核因子κB配体的受体激活剂(RANKL)的多肽,其用于抑制受试者中的骨质吸收或破骨细胞活性,其中所述多肽的施用量在施用后持续至少30天有效改变选自以下的一种或多种骨代谢和/或骨内稳态标记:I型胶原交联端肽(CTX-1),I型胶原N端端肽(NTX-1),抗酒石酸酸性磷酸酶同工型5b(TRACP5b),I型原胶原N端前肽(P1NP)和骨特异性碱性磷酸酶(BAP)。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包含两个以上的免疫球蛋白单可变结构域,所述免疫球蛋白单可变结构域特异性结合RANKL并且基本上由4个构架区(分别为FR1-FR4)和3个互补决定区(分别为CDR1-CDR3)组成,其中CDR1选自SEQ ID NO:1,CDR2选自SEQ ID NO:2,并且CDR3选自SEQ ID NO:3。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肽,其包含SEQ ID NO:10或SEQ ID NO:12,或由SEQ ID NO:10或SEQ ID NO:12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通过皮下施用。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受试者患有骨质疏松症。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多肽,其中,与治疗前或正常水平相比,在施用后持续至少约30,60,90,120,150,180,210或270天,所述多肽的施用量有效降低I型胶原交联端肽(CTX-1)的血清水平至少30%。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约0.003mg/kg至约0.03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至少约30天,CTX-1的血清水平降低30%。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约0.01mg/kg至约0.1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至少约120天,CTX-1的血清水平降低30%。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约0.1mg/kg至约1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至少约270天,CTX-1的血清水平降低30%。
10.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多肽,其中,与治疗前或正常水平相比,在施用后持续至少约30,60,90,120,150或180天,和/或30天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或6个月至1年,所述多肽的施用量有效降低I型胶原交联端肽(CTX-1)的血清水平至少45%。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少于或等于0.03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至少约30天,CTX-1的血清水平降低至少45%。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约0.01mg/kg至约3mg/kg的量施用,优选以约0.01mg/kg至约0.1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至少约60天,CTX-1的血清水平降低至少45%。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约0.01mg/kg至约0.3mg/kg的量施用,优选以约0.03mg/kg至约0.3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约30天至3个月,优选持续至少约90天,CTX-1的血清水平降低至少45%。
14.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约0.1mg/kg至约1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至少约120天,CTX-1的血清水平降低至少45%。
15.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约0.3mg/kg至约1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约3个月至6个月,CTX-1减少至少45%。
16.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少于或等于0.3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约3个月至6个月,CTX-1减少至少45%。
17.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以约1mg/kg至约10mg/kg的量施用,优选地以约1mg/kg至约3mg/kg的量施用,并且在施用后持续至少6个月至1年,CTX-1的血清水平降低至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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