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个人护理制品有效
申请号: | 201280016284.2 | 申请日: | 2012-04-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3458756B | 公开(公告)日: | 2018-09-14 |
发明(设计)人: | E·D·史密斯三世;S·D·麦康瑙希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洁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L13/17 | 分类号: | A47L13/17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茅翊忞 |
地址: | 美国俄***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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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个人 护理 制品 | ||
1.一种适形个人护理制品(10),包括:
个人护理组合物(14),所述个人护理组合物具有第一侧(18)和第二侧(20);
邻近所述个人护理组合物(14)的第一侧(18)的第一基质(22);
邻近所述个人护理组合物(14)的第二侧(20)的第二基质(24);
邻近所述第一基质(22)的第一水不溶性基质(26),和
邻近所述第二基质(24)的第二水不溶性基质(28);
其中所述第一基质和第二基质(22,24)中的至少一种具有0.1cm3/cm2/s至60cm3/cm2/s的水通量率并且所述组合物具有0.01kg/mm至1.5kg/mm的适形率、以及0.05克/使用至20克/使用的消耗速率,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以所述基质的总重量计大于3500重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组合物(14)具有0.01kg/mm至1.25kg/mm的适形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第一基质和第二基质(22,24)围绕所述组合物。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第一基质和第二基质(22,24)是相同的。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第一水不溶性基质和第二水不溶性基质(26,28)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第一基质和第二基质(22,24)。
6.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第一水不溶性基质和第二水不溶性基质(26,28)是相同的。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组合物(14)以所述基质的总重量计大于4,000重量%。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组合物(14)以所述基质的总重量计大于5000重量%。
9.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第一基质和第二基质(22,24)中的至少一种具有20cm3/cm2/s至60cm3/cm2/s的水通量率。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第一基质和第二基质(22,24)中的至少一种是纤维的。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护理制品(10),其中所述制品(10)用于清洁皮肤、清洁毛发、剃刮准备、剃刮后处理、或它们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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