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滨海核电厂重要厂用水溢流井处的挡水墙有效
申请号: | 201220720280.X | 申请日: | 2012-12-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3320479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2-04 |
发明(设计)人: | 吕志锋;白玮;王东海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B3/10 | 分类号: | E02B3/10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11 | 代理人: | 田明;任晓航 |
地址: | 100840 北***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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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滨海 核电厂 重要 厂用水 溢流 挡水墙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滨海核电厂用挡水结构,具体涉及一种用于重要厂用水溢流井处的挡水墙。
背景技术
核电厂重要厂用水溢流井可以保证在核电厂发生极端外部事件,如发生极端地震时,溢流井后管线遭受破坏导致重要厂用水排水无法通过溢流井后重要用水排水管道排入大海时,重要厂用水通过溢流井溢出地面,通过溢流通道经过地面排向大海,确保溢出的重要厂用水不会回流到厂区,避免厂区遭受水淹。
而滨海核电厂均直接面临大海,当外海发生极端洪水事件时,外海的洪水水位达到设计防护最高水位,此时考虑台风的影响,外海的波浪为台风浪,海水会在台风浪的作用下,部分越过厂区护岸进入厂区,威胁厂区安全。通过加高护岸,可以起到阻挡台风浪引起的海水进入的作用,但由于瞬时的台风浪会很高,这样就要求护岸加高很多,从而影响整个核电厂的经济性。在现有情况下,要完全实现护岸不越浪,阻挡台风浪引起的海水进入厂区是不现实的。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阻止台风浪进入厂区的用于滨海核电厂重要厂用水溢流井处的挡水墙。
用于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用于滨海核电厂重要厂用水溢流井处的挡水墙,位于核电厂重要厂用水溢流井与护岸之间,分为固定部分和可拆卸部分,且可拆卸部分位于溢流井的溢流通道上。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挡水墙位于溢流井与护岸之间,在核电厂正常运行状态下,可拆卸部分被拆卸下来,交通和重要厂用水溢流通道均不受影响;大海发生极端洪水和台风浪时,活动式挡水墙可实现临时快速组装,与混凝土挡水墙的两段固定部分形成联合挡水墙,确保越过护岸的海水被挡水墙阻挡,使其不进入厂区,保证厂区防洪安全。相对于改造护岸,其难度有很大程度的降低,设计的经济性也大大提高,同时可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护岸增高带来的电厂景观和视觉等影响。
进一步的,所述的固定部分包括两段混凝土挡水墙,位于挡水墙的两端;可拆卸部分位于两段混凝土挡水墙之间,宽度与溢流井的溢流通道相适应。这种结构在阻止海水进入厂区的同时,更有效的减少了对溢流井溢流通道交通及溢流水流出的影响。
进一步的,在两段混凝土挡水墙的内端分别设有固定导轨,所述可拆卸部分为两侧可插入导轨的挡水插板。这种结构可使挡水墙的拆卸和安装更为快速和便捷,尤其是在得到海水可能越过护岸的情报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内完成该挡水墙的组建尤为重要。
更进一步的,在两段混凝土挡水墙之间的地面上设有至少一个插槽;所述可拆卸部分还包括与插槽数量相对应、且有一对相背导槽的活动导轨,所述挡水插板也相应设有若干个。这种结构可以防止单个挡水插板过大而带来安装和拆卸不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核岛主厂区、重要厂用水溢流井及大海位置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拆装示意图。
图中,1-溢流井,201、202-挡水插板,301、302-混凝土挡水墙,4-护岸,501、502-固定导轨,6-活动导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更为具体的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用于滨海核电厂重要厂用水溢流井处的挡水墙,位于护岸4和溢流井1之间。挡水墙分为固定部分和可拆卸部分,固定部分为混凝土的固定式永久结构,分为不连续的两段混凝土挡水墙301、302,分别位于溢流井溢流通道的两侧,在两段混凝土挡水墙301、302相对的端部分别设有竖向的固定导轨501、502。可拆卸部分包括一个具有一对相背导槽的活动导轨6,活动导轨6高度与固定导轨501、502相同,活动导轨6安插在地面上的插槽内。可拆卸部分还包括两侧边分别插入固定导轨和活动导轨导槽内的挡水插板201、202,挡水插板201、202宽度与活动导轨6到固定导轨501、502之间的距离相对应。整个可拆卸部分的宽度则与溢流井1溢流通道的宽度相适应。
上述实施方式及附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处于海水将要越过护岸时的状态,若有海水越过护岸,则可以起到阻止海水进入厂区的作用。当防洪解除后,活动式挡水墙的挡水插板逐片拆除,活动式导轨拆除,重要厂用水溢流通道畅通,交通恢复畅通。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实用新型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同等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实用新型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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