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触控手机有效
申请号: | 201220668263.6 | 申请日: | 2012-12-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3057218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10 |
发明(设计)人: | 潘若愚 | 申请(专利权)人: | 潘若愚 |
主分类号: | H04M1/02 | 分类号: | H04M1/02;G06F3/041 |
代理公司: | 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 34116 | 代理人: | 蒋亚兵 |
地址: | 230000 安徽省合***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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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手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移动终端,尤其涉及一种触控手机。
背景技术
目前,消费类电子产品占高端主导地位的手机,该手机包括正面、背面、顶端、底端、以及两个相对的侧面。正面是面对消费者的面,一般设置有触控屏,背面背对着消费者,一般设置有电池收容槽。靠近顶端设置有听筒,靠近底端设置有话筒。然而传统的触摸屏其受大小的影响而无法进一步拓展,无法符合用户体验的触控操作,其不够人性化、友好。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种人性化、友好的触控手机。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一种触控手机,其包括壳体以及安装在该壳体正面上的第一触控屏,其中,该触控手机还包括第二触控屏与第三触控屏,该第二触控屏安装在该壳体的正面且围绕该第一触控屏设置,该第三触控屏安装在该壳体的其中一个侧面上。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该第二触控屏呈框形,该第一触控屏镶嵌在框形的第二触控屏中。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该触控手机还包括第四触控屏,该第四触控屏安装在该壳体的顶端。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该第四触控屏与该第三触控屏为一体结构。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该第四触控屏与该第三触控屏均呈长条形。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该触控手机还包括处理器,该第一触控屏、该第二触控屏、该第三触控屏、以及该第四触控屏均与该处理器电性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触控手机的优点在于:1.增加了设备可触控区域;2.为设备带来全新的触控操作,以取代受触摸屏大小的影响而无法进一步拓展的触控方式;3.更加人性化、更加友好的触控操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方式提供的触控手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右视图。
图3为图1中触控手机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4为图1中触控手机的另一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5为图1中触控手机的又一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6为图1中触控手机的再一使用状态示意图。
主要符号说明:壳体1、第一触控屏2、第二触控屏3、第三触控屏4、第四触控屏5。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一并参阅图1及图2,其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方式提供的触控手机的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手机包括壳体1、收入在壳体1内的处理器(图未示)、以及安装在该壳体1上的第一触控屏2、第二触控屏3、第三触控屏4、第四触控屏5(如图4所示)。
该手机包括正面、背面、顶端、底端、以及两个相对的侧面。正面是面对消费者的面,一般设置有触控屏(在本实施方式中指第一触控屏2),背面背对着消费者,一般设置有电池收容槽。靠近顶端设置有听筒,靠近底端设置有话筒。
第一触控屏2安装在该壳体1正面上,第二触控屏3安装在该壳体1的正面且围绕该第一触控屏2设置,优选地,该第二触控屏3呈框形,该第一触控屏2镶嵌在框形的第二触控屏3中。第三触控屏4安装在该壳体1的其中一个侧面上,优选地,第三触控屏4呈长条形。第四触控屏5安装在该壳体1的顶端,优选地,第四触控屏5呈长条形。该第四触控屏5与该第三触控屏4可为一体结构。
该第一触控屏2、该第二触控屏3、该第三触控屏4、以及该第四触控屏5均与该处理器电性连接,方便处理器进行控制,提供后续软件开发。
请结合图3、图4、图5及图6,其为触控手机的使用状态示意图。图3为通过触摸壳体1的侧面上的第三触控屏4来浏览网页,图4、图5为通过触摸壳体1的侧面上的第三触控屏4以及顶端上的第四触控屏5辅助游戏方向操作,图6为通过触摸壳体1的正面上的第二触控屏3改变系统音量。以此类推,还可以开发更多的使用功能。
本实用新型在不增加按钮,不增加设备体积的情况下为移动设备(即手机)带来更大的触控空间,更多的触控方式,更加优良的触控体验;通过在屏幕(即第一触控屏2)边框周围或者设备侧边加入触控感应条(即该第二触控屏3、该第三触控屏4、以及该第四触控屏5)的形式,使设备的边框或者设备的侧边也具有触控功能,从而快捷地辅助完成系统操作或者应用功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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