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头碰实验模拟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220645570.2 | 申请日: | 2012-11-3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56980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29 |
| 发明(设计)人: | 李磊;黄金章;姚东利;曹逸 | 申请(专利权)人: |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9B25/02 | 分类号: | G09B25/02 |
| 代理公司: |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102 | 代理人: | 任海燕 |
| 地址: | 516006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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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实验 模拟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零件的模拟测试装置,特别涉及一种汽车零件的头碰实验模拟装置。
背景技术
现如今,一般汽车整车出口都要求满足人体头部碰撞试验。即要求汽车的内部零件必须符合GB ECE R21的测试要求,该测试要求需要在一定的测试环境下才能做出实验,而如果此实验未达标,将不符合汽车出口要求。汽车整车通过测试的条件是零部件都必须满足头碰实验,关于头碰实验设计的汽车内饰部件较多,比如汽车音响、汽车空调控制器、出风口、方向盘等。
对于整车模拟头碰实验可以在专业的实验设备厂内完成,但这种方式存在缺点:若是其中一项部件未通过实验,想验证其是否满足要求,需要所有相关内部零件装配后进行头碰模拟。因此,程序相当复杂。
发明内容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头碰实验模拟装置。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
一种头碰实验模拟装置,包括底座、可分离固定于底座上的用于固定待测试汽车元件的定位件、固定于底座上的支架、一试验用球体和一用以支撑所述球体的支撑板。
所述支架包括一中空的容纳部和一位于容纳部上的中空导向柱,容纳部与导向柱内部相通,容纳部罩在定位件上方,其上开有可供待测试汽车元件进出的开口,导向柱的中心与定位件相对,当球体沿导向柱落下时,可落在固定于定位件上的待测试汽车元件的预设位置。
根据实验设计需要的,所述容纳部设计为一漏斗状的装置,以保证球体下落点在R5mm范围内。
必要的,所述定位件设置有螺纹大径M8的螺纹孔,用以调整产品相对球体的位置。
进一步的,所述容纳部两侧各安装有一底座透视窗。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板为一可抽出的活动板。
本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如下的优点及有益效果:
(1)提高了汽车整车零件的头碰实验通过率;
(2)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汽车零件头碰之后的整改方向,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盲目性,也提高了实效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头碰实验模拟装置一优选实施例中的爆炸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头碰实验模拟装置装配完后的示意图。
其中,1、球体;2、支撑板;3、支架;4和5、底座透视窗;6、音响主机;7和8、定位件;9、底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不限于此。
在一优选的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一种头碰实验模拟装置,包括底座9、可分离固定于底座上的用于固定待测试汽车元件的定位件7和8、固定于底座上的支架3、一试验用球体1、一支撑板2、安装在支架3的容纳部两侧的底座透视窗4和5和一实验测试用的音响主机6。
所述球体1采用一按照ECE R21标准,外径165mm、内径141.5mm,质量6.8kg的空心铁球,其在实验前稳定的平放在支撑板2上。所述支撑板2为一可平滑抽出的活动平板,所述导向柱为一漏斗状的装置,当实验开始时,球体1从支撑板2分离做自由落体运动,并沿着所述支架3内部上方的漏斗状中空导向柱下落,其下落点是一定的,同时移动产品在待测试位上的相对位置来确定碰撞点。假设球体1自由落体到音响表面距离为S,加速度为g,时间为t且应满足S=1/2gt2,要求的撞击速度为v=gt,则假设撞击要求的速度为24.1km/h,则可通过上述的计算方式算出球体1下落到底座的距离S达到2.29m即可满足标准要求的撞击速度。再根据图2所示,此系统的支架3上标有可测量对地高度的刻度,可根据刻度准确调整具体的高度S。
所述底座透视窗4和5设置在所述支架3的容纳部两侧,可以打开安装和取出定位件7和8以及球体1、音响主机6,同时也可以通过底座透视窗4和5的透视部分来观看球体1碰撞音响主机6的面板的实时情况。所述定位件7和8用以托住音响主机6的中框部分,用以承受音响主机6的部分冲击力度。所述底座9用于固定定位件7和8,以及承受球体1落体冲击力。
所述音响主机6的相对位置可以通过定位件7和8来找准碰撞点的位置,球体1在导向柱内做自由落体运动时,碰撞点间距可以保证在R5mm内。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其他任何未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实质与原理下所作的改变、修饰、替代、组合、简化,均应为等效的置换方式,都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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