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带有保护气槽的平台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20566013.1 | 申请日: | 2012-10-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63761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05 |
发明(设计)人: | 耿隆征;邬红兵;殷金扬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B23K9/32 | 分类号: | B23K9/32;B23K9/16;B23K37/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 31219 | 代理人: | 钟玉敏 |
地址: | 201913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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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带有 保护 平台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船舶制造的辅助工具,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在焊接钛合金船体分段时带有保护气槽的平台装置。
背景技术
近年来,我国钛合金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钛合金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由于钛合金材质的优异性能,越来越多地受到船舶行业的重视。
在一些船舶的建造过程中,烟囱及桅杆采用钛合金材质,如此大尺寸的钛合金船体分段建造,其结构件焊接均采用钨极氩弧焊。船体分段建造主要难度在于变形控制及惰性气体保护。
由于钛合金具有一定的特性,板材不能直接与钢质接触。一般情况下,设计建造分段方案是以前壁为基准面,在胎架上进行卧造及总组,由于前、后、左右侧壁板及平台亦在胎架上建造,而钛合金专用胎架亦采用桁架式胎架,各分段胎架所用的角钢(100×100×10mm)材料最少需200~300米。因材质不同,分段壁板与胎架角钢连接固定的模板,均需采用6×100×150mm的钛合金模板,经预先拉线钻角钢与钛膜板上的螺孔(需保证直线度),通过螺栓与纵、横相交的角钢固定。钛合金模板与模板间距设置为200mm。铺好板后用TIG点订焊,将壁板固定。由于钛合金材料特殊,板材结构正面施焊时,反面(胎架面及结构件的另一面)还需不断的填充保护氩气,否则焊后会影响钛合金材质。综上所述,在桁架式胎架上制造钛合金分段施工难度大,施工难点主要有:
1、结构件焊接需充气保护,胎架面充气无法实施,桁架式胎架由角钢组成,纵、横交错,放置气体保护工装有很大困难,且需大量的焊接填充焊材(钛合金焊丝)及辅助材料;
2、大量的钛模板与板材固定定位,仰焊的施工强度高,并产生大量马脚需打磨修补,既增加工作量效力提不高,又影响产品质量及外观美观性;
3、分段在胎架上建造,结构件焊接时会产生焊接变形。由于钛合金大面积火工矫正尚未成熟,故焊后变形难以处理。
4、由于钛合金材料昂贵,而建造胎架需用大量的钛模板,(每米角钢上需配置钛模板4块),钛膜板价格不菲,因此建造成本很大。
实用新型内容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焊接钛合金船体分段时带有保护气槽的平台装置,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反面气体保护不足和难以控制变形的缺陷。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带有保护气槽的平台装置,包括顶部为一平面的平台,所述平面上铺设有多片间隙排布的拼板,相邻拼板间的所述间隙构成保护气槽。
进一步地,所述保护气槽的间距为船舶的肋位间距。
进一步地,所述平台包括一框架底座和安装于所述框架底座上的水平放置的平板。
进一步地,所述框架底座由槽钢纵横交错焊接而成。
进一步地,所述平板为厚16-20mm的钢板。
进一步地,所述拼板为厚5mm的不锈钢板。
进一步地,所述保护气槽宽度为30mm。
进一步地,所述保护气槽内贴有锡纸。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技术效果:
本实用新型一种带有保护气槽的平台装置,制作成本低廉,可以反复使用,施工方便、操作灵活、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地提高,适用于大批量钛合金船体分段建造时的焊接工作,攻克了反面气体保护不足的技术难点,而且焊接变形也得到了良好控制。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带有保护气槽的平台装置的俯视图。
图2为图1的侧视图。
图3为图2中圆圈所示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元件标号说明:
1——框架底座;
2——平板;
3——拼板;
4——保护气槽。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3。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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