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及汽车有效
申请号: | 201220511609.1 | 申请日: | 2012-09-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86807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12 |
发明(设计)人: | 马智男;席玉岭;韩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K13/04 | 分类号: | B60K13/04 |
代理公司: |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许静;黄灿 |
地址: | 100021 北***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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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排气 系统 悬置 吊钩 汽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及汽车。
背景技术
汽车的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是整个汽车排气系统与车身底盘连接的重要部件,其一端连接排气系统,另外一端通过吊耳与车身底盘相连。如图1和图2所示:传统的排气前悬置的吊钩1焊接在排气管或消声器筒体上。且该排气前悬置的吊钩1由铸铁制成,不容易在该排气前悬置的吊钩1上增加变直径凸起、墩头,从而使得前悬置处的减震块定位、限位困难,且排气前悬置的吊钩1在前悬置的减震块中易发生窜动,影响排气系统的振动控制,进而影响疲劳耐久性能,减少了排气系统的使用寿命。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有必要提供一种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及汽车,以解决现有排气前悬置的吊钩没有设置限位结构,以至于在前悬置的减震块中易发生窜动,影响排气系统的振动控制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提供了一种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其包括空心钢管制成的用于与排气管连接的第一段及由空心钢管制成的用于安装减震块的第二段;第二段的外周凸设有第一限位结构及与第一限位结构相隔一定间距的第二限位结构。
优选的,第一限位结构为凸出于第二段外表面的限位凸起。
优选的,限位凸起的表面为外凸的圆弧形。
优选的,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具有贯穿第一段和第二段的中心孔。
优选的,第二段由第一段垂直弯折延伸而成。
优选的,第二限位结构为设置于第二段远离第一段的自由端的墩头。
优选的,墩头包括连接第二段的圆柱形的第一部分和连接第一部分的圆锥形的第二部分。
本实用新型的另一个方面,提供了一种汽车,其包括排气系统、与排气系统连接的车身底盘及上述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排气系统通过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连接于车身底盘。
优选地,排气管安装于排气系统。
本实用新型的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上设置相隔一定间距的第一限位结构和第二限位结构,解决了前悬置处减震块定位、限位的问题,有效地防止了每一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在前悬置的减震块中窜动,便于排气系统的振动控制,提高了耐久性能。此外,每一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均具有中心孔,节省了材料,降低了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另外一个视角方向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的另外一个视角方向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请参照图3和图4,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汽车,其包括排气系统(图中仅示出排气系统的一部分)及与排气系统连接的车身底盘(图中未示出)。
排气系统包括排气管3及固定在排气管3两侧的两个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5。该排气系统通过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5连接于车身底盘。
每一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5采用空心钢管制成。每一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5呈L形,其包括焊接于排气管3外周面上的第一段51及由该第一段51向远离排气管3的方向垂直弯折延伸而成的第二段53。每一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5沿其轴线设有一个贯穿第一段51和第二段53的中心孔55。
第二段53用于安装减震块,且第二段53的外周凸设有第一限位结构及与第一限位结构相隔一定距离的第二限位结构。在本实施方式中,第一限位结构为凸设在第二段53的外表面的限位凸起531,且该限位凸起531的表面为外凸的圆弧形。在本实施方式中,该第二限位结构为设置在第二段53远离第一段51的自由端的墩头533,该墩头533包括与第二段53连接的圆柱形的第一部分和与该第一部分连接的圆锥形的第二部分。限位凸起531与墩头533相隔一定距离,用于对安装在限位凸起531与墩头533之间的减震块进行限位。由于在第二段53上增加直径变化的限位凸起531、墩头533,解决了前悬置处减震块定位、限位的问题,有效地防止了每一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5在前悬置的减震块中窜动,便于排气系统的振动控制,提高了耐久性能。
当然可以理解的是,第一限位结构和第二限位结构也可以采用其他结构形式,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此外,本实施例中,每一排气系统前悬置吊钩5均具有中心孔55,节省了材料,降低了成本。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创造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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