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内翻足多功能矫形器有效
申请号: | 201220501406.4 | 申请日: | 2012-09-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2821744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7 |
发明(设计)人: | 孙龙专 | 申请(专利权)人: | 孙龙专 |
主分类号: | A61F5/01 | 分类号: | A61F5/01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100020 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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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内翻足 多功能 矫形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器械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内翻足多功能矫形器。
背景技术
内翻足是常见的小儿足部畸形,发病率约为1‰~4.5‰,男性多于女性、单侧多于双侧。患足有程度不同的内收、内翻和下垂等畸形,如果不加治疗或治疗不当,将遗留终生残疾。该病根据发病原因可分为先天性、后天性;先天性内翻足出生后即可发现畸形,因此诊断不困难;后天性马蹄内翻足一般可由脑瘫、脊柱裂、外伤等疾病引起。
如中国专利CN200920018249所述,治疗先天性内翻足最好的保守治疗方法是Ponseti方法,其要点是早期手法逐步矫正足部畸形并进行系列石膏固定,该方法治疗的优良率高达90%以上,但治疗后必须正确穿戴足外展矫形支具,因为如果不应用矫形支具,复发率可高达80%。当时普遍采用的Dennis-Brown足外展支具主要是由皮质的鞋子与钢制的横杆两部分组成,专利CN200920018249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改进,如图1所示,该矫形支架包括横杆3,和横杆3两端的鞋托1及鞋托1上的固定带2。
现有的内翻足矫形支架的横杆与鞋托为固定连接,即只能沿横梁的轴向调整适当角度进行固定,而不能沿横梁的径向进行固定,进而导致矫形效果差。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鞋托可以沿横梁多个角度进行旋转的内翻足多功能矫形支架。本实用新型的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本实用新型的内翻足多功能矫形器,包括横杆、两个鞋托,其中横杆通过2个连杆与2个鞋托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横杆包括两片带有豁口且豁口端搭接在一起的横条,在搭接处形成通孔;固定块包括凸块和平块,凸块的凸起可穿过通孔,当穿过平块的两根螺杆与凸块7旋紧时,两片横条被紧固在一起。
本实用新型的连杆包括底座和与其垂直的立座,底座和立座分别设有底座孔和立座孔,螺栓可穿过底座孔和横梁并将二者固定,螺杆可穿过立座孔和鞋托并将二者固定。
本实用新型的底座的底部开有可放置弹簧的凹槽,螺栓穿过弹簧。加有弹簧的设置,可以在保障底座可以转动的同时,增加回复原位的弹力。
本实用新型的鞋托包括固定板和鞋底连接板,螺杆穿过固定板的通孔将固定板与连杆固定,固定板带有中心孔和限位凸块,限位凸块可伸入鞋底连接板上限位孔固定螺栓,紧固螺栓可以穿过中心孔和限位孔与鞋底上的螺母连接。本实用新型不对鞋子进行限定,只要鞋底可以通过螺丝固定均可。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的内翻足多功能支架可沿横梁多个角度进行旋转,矫形效果比现有矫形支架提升20%以上,可以用铝材加工,体积小巧轻便。
附图说明
图1、现有的内翻足矫形支架;
图2、实施例1的内翻足多功能支架主视图;
图3、实施例1的内翻足多功能支架立体爆炸图;
图4、实施例1的内翻足多功能支架立体爆炸图(俯视);
图5、实施例1的连杆左视图;
图6、实施例1的连杆主视图;
图7、为图6的连杆的A-A视图;
图8、实施例1的固定板示意图;
图9、为图9的固定板的A-A视图;
图10、实施例1的鞋底连接板示意图;
图11、为图10的鞋底连接板的A-A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如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内翻足多功能矫形器,包括横杆1、两个鞋托2,横杆1通过2个连杆3与2个鞋托2连接。
如图3和图4所示,横杆1包括两片带有豁口且豁口端搭接在一起的横条4,在搭接处形成通孔5;固定块6包括凸块7和平块8,凸块7的凸起可穿过通孔5,当穿过平块8的两根螺杆9与凸块7旋紧时,两片横条4被紧固在一起。
如图3和图5-7所示,连杆3包括底座10和与其垂直的立座11,底座10和立座11分别设有底座孔12和立座孔13,螺栓14可穿过底座孔12和横梁1并将二者固定,螺杆15可穿过立座孔13和鞋托2并将二者固定。底座10的底部开有可放置弹簧16的凹槽,螺栓14穿过弹簧16。
如图3和图8-11所示,鞋托2包括固定板17和鞋底连接板18,螺杆15穿过固定板17的通孔19将固定板17与连杆3固定,固定板17带有中心孔20和限位凸块23,限位凸块23可伸入鞋底连接板18上限位孔24固定螺栓22,紧固螺栓23可以穿过中心孔20和限位孔24与鞋底上的螺母连接。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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