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组合式堆头有效
申请号: | 201220497505.X | 申请日: | 2012-09-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2760766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06 |
发明(设计)人: | 邱国卫 | 申请(专利权)人: | 邱国卫 |
主分类号: | A47F5/10 | 分类号: | A47F5/1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065700 河北***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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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组合式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陈列展示用具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堆头。
背景技术
商场、百货公司、超市和展览会中用来展示产品的货架多为组合式堆头,相对于焊接式货架而言,各部件可拆可装,生产、运输、组合方便。目前市场上的组合式堆头只能实现展示台、底板、金属框架的可拆可组,由于堆头的形状单一而且为规则的立方体,不能根据用户的要求及所展示的产品组合出多变的展示形状,一旦需要特殊形状的堆头就必须订做,既增加了劳动力成本,又增加了展出的经济成本。
中国专利CN201019371Y公开了一种“商品道具陈列展示堆头”,包括底架、顶板、头牌画面,底架包括至少一个底架主轴、中轴、侧轴、槽口、底架画面、铁片和中心铁片,在底架上依次设有顶板和头牌画面,在底架中间设有中轴,底架外侧设有侧轴,顶板固定连接在中轴上,头牌画面活动插接在两相互平行的铁片中间,在头牌画面的两侧放置梯形夹板,该实用新型为可折叠结构,携带、运输方便,虽然能组合成圆柱形和立方体形,但是结构复杂,不能在短时间内组合成所需要的形状,来应对商场、百货公司、超市和展览会中出现的临时状况。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组合式堆头,包括展示板、金属框架、底板,所述金属框架为可调节高度金属框架,采用平面焊接折叠或网架立体折叠,所述展示板下表面、底板上表面设有固定槽,所述金属框架通过固定槽与展示板和底板连接,所述展示板位于金属框架上端,所述底板位于金属框架下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包裹板、展示牌架、卡套,所述展示板、底板为方形或直角扇形,所述展示板和底板同一侧分别设有凹槽,所述包裹板位于凹槽间,所述展示牌架下端位于展示板开有的圆孔内,所述展示板和底板设有对应的固定角,所述展示板和底板分别通过卡套和固定角连接。
所述展示板、底板内侧分别设有拱形凸起。
所述包裹板上设有折叠凹槽。
所述包裹板为PP板。
所述展示板下表面、底板上表面设有凸肋。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将展示板、底板设为方形或直角扇形,金属框架可调节高度,能在短时间内根据实际需要组合出方形、圆形、水滴形或异形,结构简单,组装方便,能应对商场、百货公司、超市和展览会中出现的临时状况;设置在展示板和底板上的圆孔用于固定展示牌架,既使用方便又节约了生产成本,卡套和固定角使展示板和底板的承重能力增强;包裹板位于展示板下表面、底板上表面的凹槽之间,使包裹板能任意滑动,既能将宣传画贴合在包裹板外面又能利用本实用新型的内腔收纳货物及废弃物。本实用新型实现了灵活拆卸和组装,实用性强,生产、携带、运输方便,比传统堆头的运输费用大大降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方形堆头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直角扇形堆头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展示板的俯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中包裹板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附图中:1-展示板、2-金属框架、3-底板、4-凹槽、5-包裹板、6-展示牌架、7-卡套、8-圆孔、9-固定角、10-拱形凸起、11-折叠凹槽、12-凸肋、13-固定槽、14-圆形凹槽。
本实施例包括四块方形展示板1、四块方形底板3、四块直角扇形展示板1、四块直角扇形底板3、四个金属框架2,金属框架2为可调节高度金属框架,展示板1下表面、底板3上表面设有凸肋12、固定槽13、凹槽4,展示板1和底板3设有对应的固定角9,金属框架2通过固定槽13与展示板1和底板3连接,展示板1位于金属框架2上端,底板3位于金属框架2下端,方形展示板1和底板3的一侧设有圆形凹槽14,与之相对的另一侧设有拱形凸起10,直角扇形展示板1和底板3的一侧设有圆形凹槽14,与之相邻的另一侧设有拱形凸起10,展示板1和底板3设有圆孔8,展示牌架6下端位于展示板1开有的圆孔8内,包裹板5为PP板,其上设有折叠凹槽11,包裹板5位于展示板1下表面、底板3上表面的凹槽4之间,卡套7固定连接展示板1、底板3一侧的拱形凸起10和固定角9,组合成水滴形状的展示台。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本实用新型还可以根据需要组合出多种异形堆头,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披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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