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炭粉活化炉进料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20452192.6 | 申请日: | 2012-09-06 |
公开(公告)号: | CN202829591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7 |
发明(设计)人: | 段作煌;胡发碧;段丽娜;段超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亿豪活性炭制造厂 |
主分类号: | C01B31/08 | 分类号: | C01B31/08 |
代理公司: | 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11308 | 代理人: | 周维锋 |
地址: | 405211 重***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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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活化 进料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生产粉状活性炭的生产装置,特别涉及一种应用向炭粉活化炉中输送炭粉原料的进料装置。
背景技术
粉状活性炭又称活性炭黑,是黑色粉末状或颗粒状的无定形炭,具有吸附容量大、快速过滤等特性。主要适用于各种氨基酸工业、精制糖脱色、味精工业、葡萄糖工业等。目前,生产活性炭的主要活化设备有回转活化炉和旋风炉,但无论使用何种活化设备,在向活化炉中送入炭粉原料前都需要对炭粉原料进行预热处理,主要是烘干炭粉原料中的水分,使其在炉内能够充分燃烧。如果炭粉原料不经过预热烘干处理就加入到炉体内,会使其生产的粉状活性炭的品质无法达到工业生产所需的要求。由于在现有技术中没有专门对炭粉原料进行预热的机械设备,所以很多时候都是炭粉原料在不经预热的情况下就直接加入到活化炉中进行活化,这将严重影响活性炭产品的品质。
发明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炭粉活化炉进料装置,该炭粉活化炉进料装置经过必要的改进具备了对炭粉原料进行预热的功能,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难以对炭粉原料进行预热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炭粉活化炉进料装置,包括螺杆加料器和文丘里管,所述螺杆加料器的出料端与文丘里管的引射口相连通,所述文丘里管的工作气流通道与设置于活化炉头部的进料口相连通,所述螺旋加料器沿活化炉的轴向设置于活化炉的筒形侧壁上,并与活化炉的筒形侧壁紧密贴合。
进一步,所述螺杆加料器包括传动电机、箱体、料斗和螺旋料杆,所述料斗设置于螺杆加料器的进料端,所述螺旋料杆设置于箱体内部,所述传动电机的转轴与螺旋料杆传动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炭粉活化炉进料装置,包括螺杆加料器和文丘里管,所述螺杆加料器的出料端与文丘里管的引射口相连通,所述文丘里管的工作气流通道与设置于活化炉头部的进料口相连通,所述螺旋加料器沿活化炉的轴向设置于活化炉的筒形侧壁上,并与活化炉的筒形侧壁紧密贴合。将螺杆加料器沿活化炉的轴向设置于活化炉的筒形侧壁上,其目的是利用活化炉筒形侧壁的余热来对螺杆加料器中输送的炭粉原料进行预热,以达到对炭粉原料进行烘干的目的,而且由于预热过程所使用的热量来自于活化炉活化反应时的余热,因此本实用新型还具有节能的效果。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炭粉活化炉进料装置设置于活化炉顶部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炭粉活化炉进料装置,包括螺杆加料器1和文丘里管2,所述螺杆加料器1具有一个进料端11和一个出料端12,所述螺杆加料器1的出料端12与文丘里管2的引射口21相连通,所述活化炉3呈圆筒形,活化炉3的头部设置有一个进料口31,所述文丘里管2的工作气流通道22分别与风机4和进料口31相连通,所述螺旋加料器1沿活化炉3的轴向设置于活化炉3的筒形侧壁32上,并与活化炉3的筒形侧壁32紧密贴合。所述螺杆加料器1包括传动电机13、箱体14、料斗15和螺旋料杆16,所述料斗15设置于螺杆加料器1的进料端11,所述螺旋料杆16设置于箱体14内部,所述传动电机13的转轴17与螺旋料杆16传动 连接。在本实施例中,螺杆加料器21的箱体14沿活化炉1的轴向设置于活化炉1筒形侧壁32的顶部,因为活化炉1筒形侧壁32的顶部具有较高的热量,所以利用此处余热来对螺杆加料器21中输送的炭粉原料进行烘干具有最好的效果。
工作时,炭粉原料从料斗15进入到箱体14内部,在螺旋料杆16的转动下沿活化炉的轴向输送至螺杆加料器1的出料端12。同时风机4向文丘里管2中通入高速流动的气体,该高速流动的气体在文丘里管2与螺杆加料器1的连接处形成负压,炭粉原料在负压的吸引下经进料口31进入到活化炉内部进行活化反应。上述工作过程不但完成了向活化炉内部进行给料的目的,同时也完成了对炭粉原料进行预热烘干的目的,而且在预热过程中未采用任何外界热量,因此还达到了节能的效果。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发明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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