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轻便异型提手有效
申请号: | 201220375099.X | 申请日: | 2012-07-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714419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2-06 |
发明(设计)人: | 方洲;丁全柱;李文斌 | 申请(专利权)人: |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5F5/10 | 分类号: | A45F5/10 |
代理公司: | 芜湖安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4107 | 代理人: | 方南 |
地址: | 245061 安徽***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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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轻便 异型 提手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提拎物品的附件,尤其是涉及一种轻便异型提手。
背景技术
为了方便物品的提拎,多在物品的上部设有提手。现有的提手多是通过带有提孔的两塑料板配合在一起构成,为防止提手在提拎物品时,两塑料板受力变形分开,影响使用,在其中一塑料板上设有固定柱,在另一塑料板上设有固定孔,并在固定柱上设有加强环,固定柱和固定孔配合时,固定柱端部和加强环要伸出塑料板外,造成提手表面不平滑,会对消费者的手掌造成不适感,并影响提手外观效果。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轻便异型提手,以达到提手在包装、储运及消费者使用过程中提手母扣与公扣板本体不会分开、变形,表面平滑、提拎物品手感佳的目的。
本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轻便异型提手,包括母扣板本体和公扣板本体,所述的母扣板本体上设有固定孔,所述的公扣板本体上设有与固定孔相配合的固定柱,所述的固定孔为台阶孔,母扣板本体外表面上孔的孔径大于母扣板本体内侧面孔的孔径,所述的固定柱为与台阶孔相配合的台阶柱。
为使提手成型后更加平整,产品外观更加美观,所述的母扣板本体内侧面上相邻固定孔之间设有母扣板加强筋,所述的公扣板本体内侧面上相邻固定柱之间设有与母扣板加强筋相对应的公扣板加强筋。
为了便于安装,所述的固定柱端部设有倒角。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提手双面扣紧后均无突出的固定柱,整体效果美观而浑厚有力,表面平滑,提拎物品时手掌不会有扎手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提高了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
提手使用方便,通过台阶孔柱设计,提手双面闭合后将无法拆开,进而保证了产品在装满内容物后的运输、装卸等环节可能造成的个别提手双面分开的不利影响;通过提手内的加强筋支撑,使提手成型后整体平整,产品外观更加美观;
降低了提手的克重,在确保满足产品应用性能的同时,可减少10%的生产成本,经济效益显著。
附图说明
下面对本说明书各幅附图所表达的内容及图中的标记作简要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母扣板构造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公扣板构造示意图。
图中:1.母扣板本体、2.母扣板边缘、3.固定孔、4.母扣板加强筋、5.母扣提孔、6.公扣板本体、7.公扣板边缘、8.固定柱、9.公扣板加强筋、10.公扣提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照附图,通过对实施例的描述,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轻便提手,包括母扣板本体1和公扣板本体6,母扣板本体1上的母扣板边缘2和公扣板本体6上的公扣板边缘7相对应,在母扣板本体1上设有母扣提孔5,在公扣板本体6上设有与母扣提孔5相对应的公扣提孔10,在母扣板本体1上设有固定孔3,在公扣板本体6上设有与固定孔3相配合的固定柱8。
为了使提手表面平滑,其固定孔3为台阶孔,母扣板本体1外表面上孔的孔径大于母扣板本体内侧面孔的孔径,固定柱8为与台阶孔相配合的台阶柱,即台阶柱端部的直径大于台阶柱底部的直径。母扣板本体和公扣板本体配合时,台阶柱和台阶孔相配合,台阶柱的端部倒扣台阶孔中,台阶柱端面不会突出,提手表面平滑,产品外观更加美观,使用起来不再会对消费者的手掌造成不适感,提高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质。提手的母扣板本体和公扣板本体扣合后,将无法拆开,避免提手在提拎物品时个别提手分开,造成不利影响。
实施例2:
为使提手成型后更加平整,产品外观更美观,在母扣板本体1内侧面上相邻固定孔3之间设有母扣板加强筋4,公扣板本体6内侧面上相邻固定柱8之间设有与母扣板加强筋4相对应的公扣板加强筋9。母扣板本体和公扣板本体扣合后,两加强筋对齐后起到支撑作用,使提手更加平整。
实施例3:
为了便于安装,固定柱8端部设有倒角。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重量低,在确保满足产品应用性能的同时,产品生产成本会有所降低。表面平滑,提拎物品时手掌不会有扎手感觉,使用方便,产品外观更加美观。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示例性描述,显然本实用新型具体实现并不受上述方式的限制,只要采用了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技术方案进行的各种非实质性的改进,或未经改进将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技术方案直接应用于其它场合的,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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