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汽车门铰链有效
申请号: | 201220291797.1 | 申请日: | 2012-06-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689757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23 |
发明(设计)人: | 王建清 | 申请(专利权)人: | 温州索尔特铸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5D3/02 | 分类号: | E05D3/02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50 | 代理人: | 张建纲 |
地址: | 325000 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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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汽车 铰链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门铰链,具体地说是一种汽车门铰链。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汽车门铰链包括车门支架和车身支架组成,车门支架固定安装于汽车车门上,车身支架固定安装在车身,车门支架和车身支架铰接,从而使得车门可相对车身转动,进而打开或关闭,但现有技术中的车门支架相对车身支架能打开的角度都较小,使用者在打开车门,从车室内出来时比较费劲,尤其对体型比较大的人来说更是困难。
实用新型内容
为此,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技术中车门支架相对车身支架打开角度小,进而提供一种车门支架相对车身支架打开角度大的汽车门铰链。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述汽车门铰链,包括车门支架,其包括车门支架主体和车门支架铰接部;和车身支架,其包括车身支架主体和车身支架铰接部,所述车门支架铰接部和所述车身支架铰接部铰接,所述车门支架主体为具有夹角的折面,所述夹角大于90度;所述车身支架主体由固定部和支撑部组成L型,所述车身支架铰接部成形在所述支撑部上且所述车身支架铰接部的轴线平行于所述固定部所在平面;车门关闭时,所述车门支架的凹面和所述车身支架的凹面相对。
所述夹角为90~135度。
所述固定部和支撑部之间还成形有第一加强筋。
所述车门支架主体靠近所述车门支架铰接部成形有矩形开口,所述矩形开口的宽度等于所述车身支架的宽度。
所述第一加强筋为L形。
所述车门支架主体上设置有第二加强筋。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具有以下优点,
(1)在本实用新型所述汽车门铰链中,所述车门支架主体为具有夹角的折面,所述夹角大于90度;所述车身支架主体由固定部和支撑部组成L型,所述车身支架铰接部成形在所述支撑部上且所述车身支架铰接部的轴线平行于所述固定部所在平面;车门关闭时,所述车门支架的凹面和所述车身支架的凹面相对,因此,在打开时,所述车门支架的凸面和所述车身支架的凸面相对,从而可使车门打开的角度很大,由此解决了现有技术中车门支架相对车身支架打开角度小的问题。
(2)在本实用新型所述汽车门铰链中,所述夹角为90~135度,进一步确保车让打开的角度,使汽车中的人能方便出来,但又不会使车门打开的角度太大,不方便关闭。
(3)在本实用新型所述汽车门铰链中,所述固定部和支撑部之间还成形有第一加强筋,车门支架主体上设置有第二加强筋。,在不增加材料厚度的前提下加强了所述车身支架的强度,优选所述第一加强筋为L形,即可实现加强车身支架的目的,又可节省材料。
(4)在本实用新型所述汽车门铰链中,所述车门支架主体靠近所述车门支架铰接部成形有矩形开口,所述矩形开口的宽度等于所述车身支架的宽度,进一步确保车门打开的角度。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 是本实用新型所述汽车门铰链的侧视图;
图2 是本实用新型所述汽车门铰链的正视图。
图中附图标记表示为:10-车门支架,11-车门支架主体,12-车门支架铰接部,13-开口,14-第二加强筋,21-车身支架主体,211-支撑部,212-固定部,213-第一加强筋,22-车门支架铰接部,A-夹角。
具体实施方式
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所述汽车门铰链,包括车门支架,其包括车门支架主体和车门支架铰接部;和车身支架,其包括车身支架主体和车身支架铰接部,所述车门支架铰接部和所述车身支架铰接部铰接,所述车门支架主体为具有一定夹角的折面,所述夹角大于90度,本实施例中设置所述车门支架主体和所述车门支架铰接部的夹角为91度;所述车身支架主体由固定部和支撑部组成L型,所述车身支架铰接部成形在所述支撑部上且所述车身支架铰接部的轴线平行于所述固定部所在平面;车门关闭时,所述车门支架的凹面和所述车身支架的凹面相对。
作为可变换的实施例,本实施例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所述夹角替换为135度。
进一步,为了加强了所述车身支架的强度,所述固定部和支撑部之间还成形有第一加强筋,本实施例中设置所述第一加强筋为L形。
进一步,本实施例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所述车门支架主体靠近所述车门支架铰接部成形有矩形开口,所述矩形开口的宽度等于所述车身支架的宽度,如图2所示。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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