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液气体输送接头有效
申请号: | 201220261687.0 | 申请日: | 2012-06-05 |
公开(公告)号: | CN202629384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2-26 |
发明(设计)人: | 林振旺 | 申请(专利权)人: | 林振旺 |
主分类号: | F16L19/02 | 分类号: | F16L19/02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5203 | 代理人: | 渠述华 |
地址: | 362300 福建省泉***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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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气体 输送 接头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接头结构,更具体的说涉及一种液气体输送接头。
背景技术
对于用于装载液体或气体的槽罐车,如氧气、氮气或液化气等,在将槽罐车中的液气体时灌输至氧气罐或氮气罐等接收罐时,一般是通过输送管将液气体注入至接收罐中,输送管的两端分别密封连接在槽罐车的输送口和接收罐的开口之间。一般是将输送管头部通过旋卡或是其它快接方式等直接连接至装设在槽罐上输送口的连接座上,卡套接头的后端则与输送管连接。
对于在槽罐上的输送口上,例如在采用卡套接头进行连接时,连接方便快捷,但是在对不同的气体或液体等进行传输时,如槽罐车中装载的是氧气,而接收罐为氮气罐,利用连接头直接连接至槽罐的输送口连接座上,直接拧合后,二者之间无法进行识别,造成输送错误,造成损失的同时还会产生气体引发爆炸等安全隐患,故如何让液气体在输送时有防错提醒,以能进行对应的正确传输,为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液气体输送接头,其在液气体输送时具有防错提醒的功能,从而可保证液气体在输送时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为了达成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解决方案是:
一种液气体输送接头,其包括一固定在装载液气体的槽罐输送接口处的连接座,还包括一与连接座活动锁接的螺母,连接座上设有配合螺纹,连接座通过螺纹选择与之配合的螺母;螺母后部连接一配合座,配合座后部设一管件连接部活动连接输送管。
所述的螺母与连接座之间设有密封圈。
所述的连接座上设有一保护盖。
采用上述结构后,输送管在连接至本实用新型的输送接头时,输送管连接至带有管件连接部的配合座上,配合座前方的螺母与槽罐的连接座之间通过采用对应配合的活动连接,因螺母与连接座之间为一对一配合,从而在进行液气体输送时,在输送接口上,该种液气体的槽罐连接座与不同液气体输送管之间在要进行输送而对接时,会出现不匹配而进行纠错,从而可防止错误产生,保证液气体在输送时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进一步解释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阐述。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新型的液气体输送接头包括有一固定在装载液气体的槽罐在液气体输送接口处连接座1和一连接至连接头上的输送管接头2。连接座1底部为法兰,对接收罐进行液气体输送填充时,输送管接头2连接至连接座1上,输送管接头2的后方与输送管活动密封配合,从而实现液气体传输。本实用新型中,输送管接头2与连接座1不是直接拧合或用旋卡等快接方式的实现连接固定至连接座1上,连接座1与输送管接头2之间是呈一对一配合连接。
参见图2、图3所示,输送管接头2包括从下至上包括有一螺母21、配合座22、管件连接部23。螺母21活动锁接于连接座1上,连接座1上设有配合螺纹,连接座通过螺纹选择与之配合的螺母21,从而连接座1与螺母2之间一对一配合。螺母2后部连接一配合座22,配合座22后部设一管件连接部23,输送管活动连接于管件连接部23上,配合座22与螺母21之间设有密封圈以实现密封配合,在螺母21与连接座1之间也设有密封圈以保证连接的紧密性。在传输液气体时,液气体输送管连接至带有管件连接部23的配合座上22,配合座22前方的螺母21对应于连接座1中的螺纹结构,二者之间实现连接上一对一配对,从而实现连接座1与输送管接头2之间配合连接。而连接座1在未进行液气体输送时,将输送管接头2旋出,螺母21与连接座1分离,连接座1上还设有一保护盖3,以对连接座1起封盖作用。
本实用新型的液气体输送接头在输送液气体时,例如输送氧气时,氧气槽罐上的连接座1则与氧气输送管上的输送管接头2对应,输送管接头2中的螺母21对应连接座1上的配合螺纹。而装载氮气的槽罐上的连接座,则是对应配合接收罐为氮气的输送管接头,故氧气槽罐进行气体输送时,如果是接上氮气接收罐的输送管来进行连接,则输送管接头2与连接座1无法对应配合,此时,就可进行纠错提醒,从而防止错误的发生,保证液气体在输送时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上述实施例和图式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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