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有效防止饰物体移位的金属钮扣有效
申请号: | 201220241668.1 | 申请日: | 2012-05-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2635810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02 |
发明(设计)人: | 李锦全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锦全 |
主分类号: | A44B1/08 | 分类号: | A44B1/08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44228 | 代理人: | 罗晓聪 |
地址: | 528100 广东省佛山***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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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有效 防止 饰物 移位 金属 钮扣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五金制品的技术领域,尤其是指一种有效防止饰物体移位的金属钮扣。
背景技术
金属钮扣是人们生活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小五金制品,目前,随着社会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更高追求,金属钮扣的种类已变得越来越多,但它们总体质量还是参差不齐,譬如现有一种金属钮扣,它主要是由钮面圈、钮底、饰物体、垫块、铝脚构成,这样的设计存在一个弊端,就是当所使用的饰物体为玻璃或玛瑙等易碎物时,该类结构的钮扣在制作过程中容易出现饰物体破裂或损伤等情况,导致产品次品率上升,这样可会严重影响到产品质量以及产能,虽然,现在也有一些厂家或公司采用胶水粘贴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但是由于操作麻烦、产品质量差等问题,未能推广普及。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设计合理可靠,组装时有效防止饰物体移位,并且在装配到衣物时对饰物体起一定缓冲保护作用的金属钮扣。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有效防止饰物体移位的金属钮扣,包括有钮扣本体,其中,所述的钮扣本体包括有钮面圈、钮底、饰物体,所述的钮扣本体还包括有胶托,其中,所述胶托的周边设有一对饰物体起限位固定作用的围边,同时该围边的形状与饰物体的形状相匹配;所述饰物体的底部镶嵌在上述胶托的围边内,同时该饰物体经钮面圈的顶部开口周边进行限位;所述钮底的扣合面与钮面圈的底部开口相扣合,使得它们之间组合有一容置空间,同时,饰物体和胶托均置于该容置空间内。
所述的钮扣还包括有使用时插装在钮扣本体上的起紧固钮扣到衣物上作用的铝脚,以及置于容置空间内的垫片,其中,所述的垫片对应设在胶托和钮底之间,且分别与胶托的底面和钮底的扣合面相抵触。
所述的铝脚在使用时是对应插装在钮底凸伸的钮脚内。
所述的饰物体呈钻石型。
本实用新型在采用了上述方案后,其最大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的饰物体可通过增设的胶托进行准确定位固定,从而有效避免以往在组装过程中出现的饰物体偏中现象,即是饰物体与原来的安装位置有偏差,这样可会严重影响产品的整体美观度;另外,出于胶托本身的材料特点(塑胶材料具有一定的弹性),使得本实用新型在组装过程中紧固饰物体时,胶托对饰物体起一定的缓冲保护作用,致使饰物体不易发生破损现象,特别是当本实用新型的饰物体为玻璃或玛瑙等易碎物时,上述的缓冲效果更为明显。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参见附图1和附图2所示,本实施例所述的金属钮扣,包括有钮扣本体1以及使用时插装在该钮扣本体1上的起紧固钮扣到衣物上作用的铝脚2,其中,本实施例所述的钮扣本体1包括有钮面圈3、钮底4、呈钻石型的饰物体5、垫片6、胶托7,所述胶托7的周边设有一对饰物体5起限位固定作用的围边9,同时该围边9的形状与饰物体5的形状相匹配;所述饰物体5的底部镶嵌在上述胶托7的围边9内,同时该饰物体5经钮面圈3的顶部开口周边进行限位;所述钮底4的扣合面与钮面圈3的底部开口相扣合,使得它们之间组合有一容置空间,同时,饰物体5、垫片6、胶托7均置于该容置空间内,并且垫片6对应设在胶托7和钮底4之间,且分别与胶托7的底面和钮底4的扣合面相抵触。在使用时,本实施例上述的铝脚2是通过穿过衣物对应插装在钮底4凸伸的钮脚8内,将钮扣紧固在衣物上。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饰物体5可通过增设的胶托7进行准确定位固定,从而有效避免以往在组装过程中出现的饰物体5偏中现象,即是饰物体5与原来的安装位置有偏差,这样可会严重影响产品的整体美观度;另外,出于胶托7本身的材料特点,即是由于塑胶材料具有一定的弹性,使得在组装过程中紧固饰物体5时,胶托7对饰物体5起一定的缓冲保护作用,致使本实用新型的饰物体5在组装的过程中不易发生破损现象,特别是当本实用新型的饰物体5为玻璃或玛瑙等易碎物时,上述的缓冲效果更为明显。总之,相比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设计合理可靠,组装简便快捷,同时,重要的是本实用新型的次品率极低,能很好地确保产品质量,且产品的整体美观度高,值得推广。
以上所述之实施例子只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并非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之形状、原理所作的变化,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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