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运动鞋有效
申请号: | 201220196598.2 | 申请日: | 2012-05-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25221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14 |
发明(设计)人: | 吴荣照;熊益清;陈红春;张升;黄明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吴荣照 |
主分类号: | A43B5/00 | 分类号: | A43B5/00;A43B13/18;A43B21/36;A43B2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捷诚信通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21 | 代理人: | 王卫东 |
地址: | 362000 福建省泉***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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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运动鞋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运动鞋,具体涉及运动鞋。
背景技术
中底是运动鞋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件,也是运动鞋功能设计的重点部件。中底的主要作用是缓冲减震和稳定足部,中底的缓冲减震一般是通过海绵、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等材料来实现的,因为EVA柔软轻便,易压缩且反弹回复性好,现在市面上的大部分运动鞋都选用EVA中底。
当人在运动时,足部后跟部在触地瞬间受到地面的反作用力非常大,而EVA中底存在缓冲性能持久性差的问题,尤其是在高频率高强度的压力下,EVA中底的后跟部容易失去原来良好的缓冲性能,无法提供保护后跟的作用。而且EVA中底的稳定性能不佳,容易导致足部过度翻转,使后跟部位受伤。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运动鞋的缓冲性能持久性差和稳定性能不佳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运动鞋,包括中底本体,所述中底本体后跟部的外侧还嵌装有若干稳定片,所述稳定片分别由上下布置的上、下片体对接而成,所述上、下片体形成开口朝外的V字形。
在上述运动鞋中,所述中底本体的材质为EVA,所述稳定片的材质为TPU。
在上述运动鞋中,所述稳定片的上、下片体为矩形且二者的夹角为90°-120°。
在上述运动鞋中,所述稳定片的厚度为1.0-1.5mm,高度为所述中底本体厚度的45%-65%。
在上述运动鞋中,所述稳定片为六个且沿所述中底本体后跟部的外侧周向均布。
在上述运动鞋中,所述稳定片为一个且环设在所述中底本体后跟部。
在上述运动鞋中,所述中底本体的外侧面上设有V字形的凹槽,所述凹槽的开口朝外且凹槽的夹角与所述稳定片上、下片体的夹角相同,所述凹槽的深度为3-5mm。
在上述运动鞋中,所述凹槽位于所述中底本体的中部。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运动鞋,中底本体外侧嵌装有若干V字形的稳定片,稳定片受力后压缩变形,起到缓冲作用并储存部分运动能量,稳定片反弹时再将能量反馈给足部,缓冲效果更佳,而且稳定片韧性强和耐老化的特性能够大幅提高中底本体缓冲性能的持久性;同时,稳定片凭借其优越的韧性和耐压性还可以提高中底本体的稳定性,防止足部的过度翻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运动鞋中底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运动鞋中底横截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出详细的说明。
如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运动鞋包括中底本体1和嵌装在中底本体1后跟部外侧的若干稳定片3,稳定片3分别由上下布置的上、下片体对接而成,上、下片体形成开口朝外的V字形。
本实施方式中,运动鞋中底本体1的材质为EVA,中底本体1的外侧面上设有V字形的凹槽2,凹槽2的开口朝外且夹角为120°,凹槽2位于中底本体1的中部,深度为3-5mm。本实用新型中凹槽2的夹角可以为90°-120°之间的任一角度。
本实施方式中,稳定片3为六个且沿中底本体1后跟部的外侧周向均布,上、下片体为矩形且二者的夹角与凹槽2的夹角相同,稳定片3的厚度为1.0-1.5mm,稳定片3的高度为中底本体1厚度的45%-65%。
本实用新型中稳定片3也可以为一个,环绕嵌装在中底本体1后跟部分的外侧。
稳定片3的材质为TPU(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具有韧性强和耐老化的特性,能够有效提高EVA中底本体1相应部位的耐压性和稳定性,同时能保证中底受压变形后的反弹。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运动鞋,中底本体1外侧嵌装有若干V字形的稳定片3,稳定片3受力后压缩变形,起到缓冲作用并储存部分运动能量,稳定片3反弹时再将能量反馈给足部,缓冲效果更佳,而且稳定片3韧性强和耐老化的特性能够大幅提高EVA中底本体1缓冲性能的持久性;同时,稳定片3凭借其优越的韧性和耐压性还可以提高中底本体1的稳定性,防止足部的过度翻转,后跟外侧在触地瞬间受到地面的反作用力非常大,容易导致足部过度翻转,使后跟部位受伤,稳定片3能够有效地延缓地面反作用力峰值的出现,降低足部遭受瞬间冲击力而受伤的概率。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最佳实施方式,任何人应该得知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作出的结构变化,凡是与本实用新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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