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连续式中和酸性稀甲醇水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220157451.2 | 申请日: | 2012-04-1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19059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07 |
| 发明(设计)人: | 郭维健;盛凛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卓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C02F1/04 | 分类号: | C02F1/04;C02F1/66;C07C31/04;C07C29/80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310000 浙江省杭***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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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连续 中和 酸性 甲醇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连续式中和酸性稀甲醇水装置。
背景技术
对于化工工厂所产生的酸性稀甲醇水进行中和的设备较多,现有技术中,能够连续中和酸性稀甲醇水的设备较少,且结构上相对来说较为复杂,而且中和效率不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连续式中和酸性稀甲醇水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连续式中和酸性稀甲醇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于罐支脚之上的加热汽化罐,其具有冷凝水出口和物料入口,所述加热汽化罐内设有传动搅拌器,位于加热汽化罐底设置具有物料排空阀的物料排空管道,所述加热汽化罐设有加热汽化罐加热装置;
通过蒸汽管道与加热汽化罐相连的碱液中和罐,其具有冷凝水出口和物料入口,位于碱液中和罐体上设有液位显示装置以及设于碱液中和罐内的碱液中和罐加热装置,所述碱液中和罐设有自罐底引出且末端设于罐顶的自循环管道,位于自循环管道设置循环输送泵,所述自循环管道末端与位于碱液中和罐内的中和碱液物料分布器相连;
通过管道与碱液中和罐相连的甲醇精馏塔。
所述循环输送泵与碱液中和罐之间的自循环管道设有取料管道,所述取料管道设置物料取样阀。
所述循环输送泵出口端设有泵出口碱液流量控制阀。
所述加热汽化罐加热装置为设于加热汽化罐的加热夹套。
所述碱液中和罐加热装置为加热盘管。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结构简单,易于操作控制。
(2)因其装置内碱液中和酸性稀甲醇蒸汽罐内有中和碱液物料及中和碱液物料分布器,可完全有效的中和酸性稀甲醇水中的酸性物质。
(3)装置中的循环输送泵使得本装置可以达到连续性中和的功能。
(4)高温碱液中和,以保证甲醇蒸汽不被冷凝。
(5)本装置可应用于生产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企业,生物化工及生物能源领域;对各种化工工厂所产生的酸性稀甲醇水都可以进行完全有效连续性的中和。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一种连续式中和酸性稀甲醇水装置,其包括:设于罐支脚4之上用于容纳酸性稀甲醇水的加热汽化罐1,加热汽化罐1具有冷凝水出口5和物料入口6,所述加热汽化罐内设有传动搅拌器2,位于加热汽化罐底设置具有物料排空阀10的物料排空管道,所述加热汽化罐设有加热汽化罐加热装置3,该加热汽化罐加热装置为设于加热汽化罐的加热夹套;通过蒸汽管道8与加热汽化罐相连的碱液中和罐13,其具有冷凝水出口19和物料入口20,位于碱液中和罐体上设有液位显示装置7以及设于碱液中和罐内的碱液中和罐加热装置21,所述碱液中和罐加热装置为加热盘管,所述碱液中和罐设有自罐底引出且末端设于罐顶的自循环管道14,位于自循环管道设置循环输送泵16,所述自循环管道末端与位于碱液中和罐内的中和碱液物料分布器11相连,该中和碱液物料分布器11的高度高于蒸汽管道8设于碱液中和罐13的入口处;通过管道与碱液中和罐相连的甲醇精馏塔18。
所述循环输送泵与碱液中和罐之间的自循环管道设有取料管道,所述取料管道设置物料取样阀15。
所述循环输送泵出口端设有泵出口碱液流量控制阀17。
本装置的工作原理在于:利用酸碱中和反应原理,控制碱液温度≥88℃,根 据调节循环输送泵16的泵出口碱液流量控制阀17来控制甲醇蒸汽酸性是否被中和以达到中和酸性稀甲醇水的酸性,进而使甲醇精馏塔避免受到物料腐蚀,提高甲醇精馏塔的使用寿命。
本装置的工作流程为:本装置中酸性稀甲醇水物料9经过加热后开始汽化,混合汽体在经过蒸汽管道8过程中间的碱液中和罐13中的中和碱液物料12发生酸碱中和化学反应,从而使酸性气体被碱液吸收。被中和后的稀甲醇蒸汽进入甲醇精馏塔18进行甲醇提纯,进而使甲醇精馏塔避免受到物料腐蚀,提高甲醇精馏塔的使用寿命。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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