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无套箍的自带接头万向连接软管有效
申请号: | 201220120286.3 | 申请日: | 2012-03-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10864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31 |
发明(设计)人: | 姜维雁 | 申请(专利权)人: | 姜维雁 |
主分类号: | F16L11/08 | 分类号: | F16L11/0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23000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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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可无套箍 接头 万向 连接 软管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水路管道连接元件领域技术,尤其是指一种结构简单、使用简便及成本更低的可无套箍的自带接头万向连接软管。
背景技术
在水路管道连接中,在水管与各种用水设备(例如餐具清洗机、洗澡水排水、热水器、医疗设备、空调)之间常用到可实现转向的连接软管。目前,市面上出现的一种常用的连接软管结构是:包括有内层的橡胶软管和外层的保护管,两头有连接头,其保护管有螺旋盘状的,也有金属丝网状的,可以弯曲。然而,此种现有的连接软管在实际使用时却发现其自身结构和使用性能上仍存在有诸多不足,未能达到最佳的使用效果和工作效能,尤其是其两端连接头、外层保护管、内层软管之间为分体组接结构,一方面造成产品零部件较多,带来了生产组装上的费工、费时,以及增加各零部件的管理与运输成本;另一方面,分体组接的各部件之间连接强度有限,使用寿命短,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接头脱出、密封性减弱等诸多隐患。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之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简便及成本更低的可无套箍的自带接头万向连接软管。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之技术方案:
一种可无套箍的自带接头的万向连接软管,包括叠层复合的内层柔性管和外层硬质管,该外层硬质管包括两端筒状接头和连接于该两端筒状接头之间的螺旋条,该螺旋条与两端筒状接头之间为一体成型连接,并该内层柔性管热熔附着于该螺旋条和两筒状接头的内表面。
优选的,所述内层柔性管材料为PE或PVC塑胶挠性管。
优选的,所述外层硬质管材料为PE、PP或PVC塑胶硬质管。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和有益效果,具体包含下述几个方面:
(1)其螺旋条与两端筒状接头之间为一体成型连接,柔性内管与两端接头、螺旋条热熔连接成一体,产品连接无套箍,有效减少零件个数,从而减少施工工时,提高了作业工序的速度,总体上提高了性价比;
(2)两端筒状接头内壁附着有柔性内管,提高了连接接头的密封性能,使连接时可不使用粘接剂粘接,减少了粘接部位,简化了施工,便于拆卸、维修;
(3)弯曲部采用螺旋形状,没有扭折,可实现水路管道连接的万能转向;
(4)抗压,可扭转性,在受压、受扭的情形下,可保持内管通畅。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之实施例的正视图;
图2是图1的仰视图;
图3是图1中A-A处的截面放大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之实施例的立体图;
标识说明:
10、内层柔性管 20、外层硬质管
21、筒状接头 22、螺旋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请参照图1至图4所示,其显示出了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的具体结构,该连接软管包括叠层复合的内层柔性管10和外层硬质管20,该内层柔性管10可以是PE、PVC塑胶绕性管,该外层硬质管20可以是硬质PVC、PP、PE等塑胶管,该外层硬质管20包括两端筒状接头21和连接于该两端筒状接头21之间的螺旋条22,该螺旋条22与两端筒状接头21之间为一体成型连接,并该内层柔性管10热熔附着于螺旋条22和两筒状接头21的内表面。
使用时,利用两端之筒状接头21与其两头对应之连接对象组接套合,组接过程中,附着于筒状接头21内壁的内层柔性管10形成防漏水的密封连接,而由该螺旋条22部分形成本实施例之连接软管的弯曲部,实现万向转接。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设计重点在于,其将螺旋条与两端筒状接头之间为一体成型连接,柔性内管与两端接头、螺旋条热熔连接成一体,有效减少零件个数,从而减少施工工时,提高了作业工序的速度,总体上提高了性价比;两端筒状接头内壁附着有柔性内管,提高了连接接头的密封性能,使连接时可不使用粘接剂粘接,减少了粘接部位,简化了施工,便于拆卸、维修;弯曲部采用螺旋形状,没有扭折,可实现水路管道连接的万能转向;以及,本实用新型具有较佳的抗压性和可扭转性,在受压、受扭的情形下,可保持内管通畅。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与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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