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工业场所用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20085245.5 | 申请日: | 2012-03-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2459922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03 |
发明(设计)人: | 付奇光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市费尔消防技术工程公司 |
主分类号: | A62C35/10 | 分类号: | A62C35/10 |
代理公司: | 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12 | 代理人: | 杨立 |
地址: | 100037 北京市海***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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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工业 所用 非限温型 热气 溶胶 灭火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消防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工业场所用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热气溶胶灭火装置作为一种高效、经济、环保的哈龙气体灭火替代产品。已在多种火灾危险场所使用。国内现有产品是对灭火装置喷口温度有限制要求的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剂喷射时间长、速度慢、喷射距离近,按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规定,仅能应用于有限相对密封空间。
近些年我国工业场所重特大火灾不断增多,给国民经济建设造成严重损失。由于工业场所多为比较大的非相对密封空间,因此现有的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不能应用,急需新型产品的开发。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喷射时间段、速度快,喷射距离远的工业场所用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工业场所用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包括壳体、引发器、喷嘴,冷却剂,气溶胶发生器,气溶胶发生剂,所述壳体整体呈封闭状,并在所述壳体一端装有喷嘴,所述气溶胶发生器为开口状容器并固定于壳体内部,所述冷却剂填充在所述壳体与所述气溶胶发生器之间,所述气溶胶发生剂填充在所述气溶胶发生器内部,所述引发器与所述壳体通过弹簧固定,所述引发器底部与所述气溶胶发 生剂上表面所形成的凹槽相接触,所述弹簧一端与所述壳体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引发器固定连接。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实用新型还可以做如下改进。
进一步,所述气溶胶发生剂为硝酸盐。
进一步,所述引发器为热引发器或者电引发器。
进一步,所述壳体的形状为圆柱体或者立方体。
进一步,所述喷嘴为吸气式集中射流喷嘴。
进一步,还包括安装支架,所述安装支架固定在与所述喷嘴相对一端的壳体上,所述安装支架为悬挂式支架或者落地式支架。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能够高效扑救可燃固体、液体、气体和电气等各种火灾,并能防止复燃的发生,而且灭火剂喷射速度快、喷射距离远,灭火时间短等特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纵向结构剖视图;
附图中,各标号所代表的部件列表如下:
1、壳体,2、引发器,3、冷却剂,4、气溶胶发生器,5、气溶胶发生剂,6、喷嘴,7、安装支架,8、弹簧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如图1所示,包括壳体1、引发器2、冷却剂3、气溶胶发生器4、气溶胶发生剂5、喷嘴6,所述壳体1整体呈封闭状,并在所述壳体1一端装有喷嘴6,所述气溶胶发生器4为开口状容器并固定于壳体1内部,所 述冷却剂3填充在所述壳体1与所述气溶胶发生器4之间,所述气溶胶发生剂5填充在所述气溶胶发生器4内部,所述引发器2与所述壳体1通过弹簧8固定,所述弹簧8一端与所述壳体1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引发器2固定连接。
所述引发器2为热引发器或者电引发器。
所述壳体1的形状为圆柱体或者立方体。
所述喷嘴6为吸气式集中射流喷嘴。
所述安装支架7为悬挂式支架或者落地式支架。
所述气溶胶发生剂5为硝酸盐,并且以KNO3为主氧化剂,并配有催化剂和增速剂。
还包括安装支架7,所述安装支架7固定在与所述喷嘴6相对一端的壳体1上,所述安装支架7为悬挂式支架或者落地式支架。
现将本实用新型的安装及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安装时可利用安装支架7和常规的紧固件将本实用新型安装在消防保护区域,只需将灭火装置的喷嘴正对保护对象或地面即可。火灾发生时,其内的热引发器感受火场温度,火源热量通过热引发器传送给气溶胶发生剂5,为气溶胶发生剂5提供燃烧反应能量,使其发生燃烧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由气溶胶发生器4穿过冷却剂3,最后从喷嘴6以集中射流的方式高速喷出,射向火区。也可在发生火灾时与火灾探测器联动,通过电引发器使气溶胶发生剂5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该灭火装置具有化学抑制、吸热冷却、排氧窒息和阻隔辐射热等各种灭火机理,能够高效扑救可燃固体、液体、气体和电气等各种火灾,并能防止复燃的发生。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 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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