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颈椎前路椎间融合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220042375.0 | 申请日: | 2012-02-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437321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9-19 |
发明(设计)人: | 房志刚;李旺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州迪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B17/70 | 分类号: | A61B17/7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13000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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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颈椎 前路 融合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颈椎前路椎间融合系统。
背景技术
颈椎的稳定依赖于椎体、椎间盘、小关节及韧带结构的完整,颈椎病由于椎间盘等结构退变导致其稳定性下降,尤其是行颈前路减压时,使颈椎的稳定性受到进一步破坏。
椎间融合器的设计原理是根据Bagby提出的撑开一压缩稳定效应。实验证实椎间融合器的稳定性主要来源于其获得撑开一压缩效应和界面负荷均分作用。即在植入椎间融合器后,撑开力能够使融合节段的肌肉、纤维环和前、后纵韧带处于持续张力状态下,使融合节段和融合器达到三维超静力学固定,同时其上、下螺纹能够旋入上、下终板,起自稳作用。
现有技术中,采用医用椎体融合器进行手术时,应根据患者的年龄、身材选择适当型号的融合器,并用置入器将椎体融合器拧进两椎体间,填好内容物,盖上端盖(也称:外固定板),手术缝合后即可。
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在于:在两椎体的侧面上用外固定板固定,占用了一定空间,易影响食道的正常进食,增加了患者承受的痛苦。
如何提供一种安装简便、无需外固定板的椎体融合器,以解决上述问题,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固定效果且和融合性较好、无需外固定板的颈椎前路椎间融合系统。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颈椎前路椎间融合系统,包括:呈U型的椎间融合器本体;该椎间融合器本体的U型开口上设有封闭该U型开口的连接块;所述连接块上设有多个适于延伸至所述椎间融合器本体的上、下两侧的固定螺钉。椎间融合器本体和连接块之间具有中空内腔。
进一步,所述椎间融合器本体的上、下表面分布有尖齿。
本融合器采用能被人体吸收的聚合物材料,生物相容性好,弹性模量2.0-5.0Mpa,接近人体骨骼,植入人体内能保持足够的机械强度。所述尖齿用于增强其在椎间内的稳定性,达到最佳解剖位置的椎体融合;椎间融合器本体的外侧端呈圆弧状,贴近椎体正常的生理弧度;具体生产时,本融合器可采用各种不同高度和长度规格,满足不同部位椎体临床需要。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1)本实用新型的颈椎前路椎间融合系统,在临床使用时,将椎间融合器本体和连接块整体拧进两椎体间,然后用固定螺钉固定,因此,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固定效果且和融合性较好、无需外固定板的特点;椎间融合器本体和连接块采用能被人体吸收的聚合物材料,生物相容性好,弹性模量2.0-5.0Mpa,接近人体骨骼,植入人体内能保持足够的机械强度。(2)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计:上下表面均设计有1mm高左右的尖齿,以增强其在椎间内的稳定性,达到最佳解剖位置的椎体融合;外侧端呈对称的圆弧状,贴近椎体正常的生理弧度;具体生产时,本融合器可采用各种不同高度和长度规格,满足不同部位椎体临床需要。(3)本实用新型的颈椎前路椎间融合系统的中空内腔适于使骨质在其中生长,可进一步增强其在椎间内的稳定性。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中的颈椎前路椎间融合系统的结构图;
图2为图1的颈椎前路椎间融合系统的侧面结构图;
图3为图1中的椎间融合器本体一侧的结构图;
图4为图1中的椎间融合器本体另一侧的结构图;
图5为图3的A向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见图1-5,本实施例的颈椎前路椎间融合系统包括:呈U型的椎间融合器本体1;该椎间融合器本体1的U型开口上设有封闭该U型开口的连接块2;所述连接块2上设有多个适于延伸至所述椎间融合器本体1的上、下两侧的固定螺钉3。
所述椎间融合器本体1的上、下表面分布有尖齿。
本融合器采用能被人体吸收的聚合物材料,生物相容性好,弹性模量2.0-5.0Mpa,接近人体骨骼,植入人体内能保持足够的机械强度。所述尖齿用于增强其在椎间内的稳定性,达到最佳解剖位置的椎体融合;椎间融合器本体1的外侧端呈圆弧状,贴近椎体正常的生理弧度;具体生产时,本融合器可采用各种不同高度和长度规格,满足不同部位椎体临床需要。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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