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食物料理器无效
申请号: | 201210446059.4 | 申请日: | 2012-11-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920337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2-13 |
发明(设计)人: | 陈炜杰;黄桂团;黄乐卓;吴明川;尹坤任 | 申请(专利权)人: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J31/00 | 分类号: | A47J31/00;A47J43/044;A47J43/07;A23C11/10 |
代理公司: |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102 | 代理人: | 林丽明;林伟斌 |
地址: | 52831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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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食物 料理 | ||
1.一种食物料理器,包括煮浆杯、设于煮浆杯内的炖锅、置于炖锅内的粉碎刀具、驱动粉碎刀具转动的电机、位于煮浆杯与炖锅之间的炖水空间及用于加热炖水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炖锅容积与炖水空间容积比:V2/(V1-V2)为8-12,其中V1为煮浆杯的总容积,V2为炖锅容积,V1-V2为炖水空间容积,粉碎刀具或电机转速与炖水体积比:N=10-130转/(min*ml)。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器,其特征在于,炖水空间容积与炖水体积比:(V1-V2)/V1-1=4-6,其中V1-1为炖水体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器,其特征在于,粉碎刀具与炖锅底部的距离:D3=10-25mm;粉碎刀具与炖锅额定工作液面的距离:D4=30-150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器,其特征在于,煮浆杯底与炖锅底距离:Δh=1-40mm。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器,其特征在于,炖锅内液面与炖水高度差ΔH=0-50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炖锅为不锈钢炖锅,所述不锈钢炖锅的厚度t =0.3-0.6mm。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食物料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煮浆杯内壁底部与炖锅外壁底部距离和不锈钢炖锅厚度的比值范围:Δh/t=10-30。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器,其特征在于,炖水液面与煮浆杯杯口之间的喷水安全高度:50≤H1-2≤300mm,炖锅外壁与煮浆杯内壁之间间隙D1的范围为3-10mm。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炖锅内侧壁设有1-8条扰流筋,扰流筋突出高度:D2=5-8mm,炖锅高度h与扰流筋的长度L比:h/L=1.5-5。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器,其特征在于,加热装置的加热功率P与炖水容积比:P/V1-1=0.5-13 W/ml,其中V1-1为炖水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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