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对用户身份进行认证的方法、系统及其使用的设备在审
| 申请号: | 201210442466.8 | 申请日: | 2012-11-07 |
| 公开(公告)号: | CN1029841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0 |
| 发明(设计)人: | 陈嘉贤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嘉贤 |
| 主分类号: | H04L29/06 | 分类号: | H04L29/06;H04L9/32 |
| 代理公司: | 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62 | 代理人: | 林永协 |
| 地址: | 中国香港*** | 国省代码: | 中国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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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用户 身份 进行 认证 方法 系统 及其 使用 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信息安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对用户身份进行认证的方法和系统。本发明还涉及在所述方法和系统中使用的用户终端、认证服务器和认证前端计算机系统。本发明是基于申请日为2011年11月8日,申请号为201110358242.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的内容作为参考引入本文。
背景技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而电子商务的普及,离不开对用户身份的认证。在现有技术中,主要有如下两类应用需要对用户身份的认证,尤其是对移动用户的用户身份的认证:电子支付机制和电子票务(票证认证,例如:对票卷和会员证、工作证、通行证、考勤时钟的工时卡、学生证、图书馆借书证等证件的认证)机制。
使用电子支付机制,用户能够容易地实现各种支付。现有各类不同的电子支付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别:
a1、支付卡(payment cards):包括信用卡(credit cards)、收费卡(charge cards)、借记卡(debit cards)等。支付卡上通常通过磁带和/或微芯片记录支付卡及其持有人的相关信息,例如:支付卡号码、有效日期、持有人姓名、卡安全码等等。有时,也需要支付卡持有人在支付卡上预先签署其签名式样。当支付卡持有人向实体商户支付一个应付的数额时,商户会用相关的专用设备如POS机读取和记录支付卡及其持有人的相关信息,以识别支付卡,同时商户还可能要求支付卡持有人输入预先登记的密码,以认证该支付卡持有人,还可能要求支付卡持有人在纸质签购单上签名认证。当支付卡持有人向网上商户进行支付时,支付卡持有人需要在商户的网页输入应付的数额及支付卡相关信息,例如密码等。商户是向支付卡营运商(即:发卡商)收取该支付卡持有人应付的数额。
a2、智能卡(smart cards)和储值卡(stored-value cards):它们分别是通过微芯片和磁带存储数据的实物卡,所存储的数据例如是卡内资金数额。当进行支付时,商户通过智能卡读取器或者储值卡读取器改写卡内资金数额以扣减用户应付的数额,同时向该智能卡或者储值卡营运商(即:发卡商)收取该用户应付的数额。在其它类似变型中,上述智能卡的微芯片例如可以嵌入到移动电话中,经过一些更改变成近场通信(Near Field Communication或者NFC)装置。
a3、电子小额支付(e-micropayment)和支付服务营运商(payment service provider):用户在电子小额支付营运商或者支付服务营运商预先登记一个用户名称、一个密码及一个(些)用户有权操作的银行账户/支付卡账户/其它账户等,商户则在该电子小额支付营运商或者支付服务营运商预先登记一个(些)商户有权操作的银行账户/其它账户等及取得商户的唯一识别名称。当向商户支付时,用户在该电子小额支付营运商或者支付服务营运商的网页输入上述用户名称和密码、应付数额、该商户的识别名称等。该电子小额支付营运商或者支付服务营运商实际上是从用户登记的银行账户/支付卡账户/其它账户向该商户登记的银行账户/其它账户转账来进行支付。
a4、电子支票(e-checking):当进行支付时,付款人在一家银行的网页输入在该银行预先登记的用户名称、在该银行预先登记的密码、付款人有权在该银行操作的支票账户、应付数额、收款人的识别名称等,该银行根据付款人输入的信息执行转账操作。
a5、电子现金(e-cash):它是可以兑换成纸币等传统现金的电子信息。向网上商户支付时,用户向商户发送相关电子信息。
a6、移动付款(mobile payment):当向商户支付时,用户在其移动电话发送特定格式的信息,该信息识别该商户及包含应付的金额,用户的移动电话的电讯商代用户向该商户支付该应付的金额,日后当作电讯费用的一部分向用户收回。还有一种变型是类似以上a3类别,但是输入流程是通过移动装置上的应用软件(application software或者apps)而不是网页,而密码一般是用以进入该应用软件而不是预先登记在营运商。也有其它类似的变型。
上述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时存在如下缺陷:
一、对于上述a1和a2类别的电子支付机制,用户(即:卡持有人)和商户必须已经加入相同的卡营运商,而且支付需要专用的设备。这样导致了卡营运商的垄断地位,推高卡营运商的收费;同时,对于仅仅在个别地区营运的卡营运商,其卡持有人向其它地区的商户支付时就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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