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空气除味剂无效
申请号: | 201210387427.2 | 申请日: | 2012-10-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97397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0 |
发明(设计)人: | 樊东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L9/013 | 分类号: | A61L9/013;A61L101/56 |
代理公司: | 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04 | 代理人: | 柏尚春 |
地址: | 226000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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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空气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除味剂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空气除味剂。
背景技术
室内刚刚装修之后,会产生甲醛、苯系物( 甲苯、二甲苯等)、放射性元素、总挥发性有机物等的超标,并伴随有一定的刺激性气味,市场上的空气除味剂均采用化学除味的方法,效果不明显,且不环保、成本高。
发明内容
发明目的:本发明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空气除味剂,空气除味剂天然环保、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具有很强的空气净化能力。
技术方案:本发明所述的一种空气除味剂,包括如下质量份数的原料:虎尾兰提取液10-14份,芦苇提取液20-30份,常春藤提取液10-22份,菊花提取液8-12份,龟背竹提取液6-10份,余量为水溶剂。
有益效果:本发明所述的空气除味剂空气除味剂,天然环保、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具有很强的空气净化能力。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空气除味剂,包括如下质量份数的原料:虎尾兰提取液10份,芦苇提取液20份,常春藤提取液10份,菊花提取液8份,龟背竹提取液6份,余量为水溶剂。
实施例2
一种空气除味剂,包括如下质量份数的原料:虎尾兰提取液14份,芦苇提取液30份,常春藤提取液22份,菊花提取液12份,龟背竹提取液10份,余量为水溶剂。
实施例3
一种空气除味剂,包括如下质量份数的原料:虎尾兰提取液12份,芦苇提取液25份,常春藤提取液16份,菊花提取液10份,龟背竹提取液8份,余量为水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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