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210219862.4 | 申请日: | 2012-06-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514710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15 |
发明(设计)人: | 王暾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G08B21/10 | 分类号: | G08B21/10;H04N21/48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0041 四川省成***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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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电视 机顶盒 地震 预警 信息 播报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地震预警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数字电视的普及,居民家中一般都安装有电视机顶盒,机顶盒也称数字视频变换盒或机上盒,是一个连接电视机与外部信号源的设备。
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对普通老百姓来讲宣传性是最及时的,且覆盖面也是最广泛的,居民在获取地震预警信息后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震准备,大大减少了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在一些地震频发国家也采用了电视地震预警信息播报,如日本、墨西哥。日本已经有电视机可以做到收到地震预警信息时,自动开机播报预警信息。但在中国等国家的电视机,一般还不具备这种功能,在地震发生时,用户电视处于关闭状态,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发送到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不能在用户电视上显示出来,导致用户漏收地震预警信息。我们基于电视机顶盒发明了一种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方法,具体请参见申请专利:一种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方法,专利申请号为201210120333.9,该专利要求电视机处于开启状态才能接收地震预警信息,因此还有一定的局限。本专利提出了一种在电视机关闭的情况下,利用电视机顶盒对地震预警信息播报的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市面上已有内置喇叭的电视机顶盒,且电视机顶盒耗电功率较低,保持电视机顶盒处于待机状态时耗只有3瓦左右,对用户不会造成大的电费,所以机顶盒可经常处于电源开启状态。本发明就是基于此实现电视在关闭状态下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电视在关闭状态下地震预警信息播报受阻问题,提供一种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方法。
本发明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将地震预警信息发送到电视机顶盒,当电视处于关闭状态下,可采用:方法一是地震预警信息通过电视机顶盒内置喇叭进行语音播报,方法二是电视机顶盒发送触发信号将电视电源打开,地震预警信息在电视上播报。
一种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方法,所述方法一中电视机顶盒应经常处于电源开启状态,与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保持连接。
一种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方法,所述方法二中电视机顶盒应经常处于电源开启状态,与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保持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
解决了中国等国家电视地震预警所出现的用户电视关闭状态下漏收地震预警信息的问题,本发明方法解决了在电视处于关闭状态下,用户可通过:1.电视机顶盒内置喇叭对地震预警信息进行及时语音播报来接收信息;2.电视机顶盒发送触发信息将电视电源打开,地震预警信息及时显示在电视上来接收信息。帮助用户在每次地震发生时,都能及时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避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分别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方法一,该方法包括:
实现本技术方案包括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内置喇叭的电视机顶盒、用户电视机,需注明的是电视机顶盒必须处于电源开启状态,保持与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的通信。当地震发生时,用户电视处于关闭状态下,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发送地震预警信息到用户电视机顶盒,通过机顶盒内置喇叭对预警信息进行及时语音播报,用户及时接收预警信息,采取避震措施。
基于电视机顶盒的地震预警信息播报方法二,该方法包括:
实现本技术方案包括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内置喇叭的电视机顶盒、连接电视机顶盒和电视机间的控制设备、用户电视机,需注明的是电视机顶盒必须处于电源开启状态,保持与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的通信。当地震发生时,用户电视处于关闭状态,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单元发送地震预警信息到用户电视机顶盒,机顶盒发送触发信号到控制设备将用户电视机电源打开,地震预警信息及时显示在用户电视上,用户及时接收预警信息,采取避震措施。
本发明解决了电视地震预警在用户电视关闭状态下用户也能及时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避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应当指出的是,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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