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1210205532.X | 申请日: | 2012-06-18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63405A | 公开(公告)日: | 2013-10-23 |
| 发明(设计)人: | 野口瑶子;石渡朋子;八代和徳;井上优;川越真;岩田文重;河野仁志;川鹤滋久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芝照明技术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F21S8/04 | 分类号: | F21S8/04;F21V13/00;F21Y10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臧建明 |
| 地址: | 日本神奈川县横***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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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装置 | ||
1.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器具,安装于天花板面;
光源,设置于所述器具;以及
控光设备,设置于所述器具,且若将向所述器具外射出的光的量设为器具光束,以及将所述器具正下方的方向设为0°的配光角,则所述控光设备将90°~120°的配光角中所含的光束控制为所述器具光束的20%以上,将60°~90°的配光角中所含的光束控制为所述器具光束的20%以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所述控光设备,所述控光设备为以若将所述器具正下方的方向设为0°的配光角,且将60°~180°的配光角中所含的光束设为100%,则使90°~110°的配光角中包含80%以上的光束的方式进行控制。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器具的水平方向的全部方向上,保持着所述光束相对于所述配光角的比例。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当从地面算起的高度为0.7m~0.85m处的作业面照度为400lx~700lx时,从地面算起的高度为1.2m处的铅垂面的间接照度为70lx以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作业面照度为650lx~1000lx时的统一眩光评估值不足25。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配光角为80°以上且不足90°的光度值满足根据所述配光角为80°以上且不足90°的范围,所述器具的亮度值不足7300cd/m2的条件。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器具包括使光射出的发光面,
当从所述天花板面至所述发光面为止的距离为10mm以下时,在所述配光角为90°~120°的范围中的光度值中,最大光度值处于所述配光角为90°~100°的范围。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器具包括使光射出的发光面,
当从所述天花板面至所述发光面为止的距离为10mm以上且不足50mm时,在所述配光角为90°~120°的范围中的光度值中,最大光度值处于所述配光角为95°~110°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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