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防治二点委夜蛾的杀虫组合物无效
申请号: | 201210204250.8 | 申请日: | 2012-06-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42593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24 |
发明(设计)人: | 李立涛;柴彦;王新玉;董立;马继芳;苏增朝;刘磊;董志平 | 申请(专利权)人: | 董志平 |
主分类号: | A01N53/08 | 分类号: | A01N53/08;A01N43/90;A01N53/06;A01P7/0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050035 河北省石家庄市***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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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防治 二点委 夜蛾 杀虫 组合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农药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杀虫组合物,特别是涉及一种防治二点委夜蛾的包含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与菊酯类杀虫剂的杀虫组合物。
背景技术
二点委夜蛾[Athetis lepigone(M?schler,1860)]是我国夏玉米产区新发生的一种农业害虫。
据有关资料记载,国内最早于2005年7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地区发现二点委夜蛾危害夏玉米苗,幼虫钻蛀茎基部,导致幼苗枯心萎蔫死亡,或咬断玉米根,导致倒伏,造成严重的缺苗断垄,这在国内属于首次报道。据报道,2010年二点委夜蛾在河北省中南部夏玉米区普遍发生,2011年在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江苏等省暴发,发生面积达3000多万亩,少数地块补种或毁种,是近年玉米生产中少见的严重虫害。
据报道,二点委夜蛾成虫喜欢在荫蔽潮湿处活动并产卵,幼虫也喜欢在荫蔽潮湿处活动并危害作物幼苗。1头雌虫能产卵300~500粒,田间一株玉米苗周围有的可多达20头幼虫。近几年,黄淮海夏玉米产区普遍实现了小麦机械化收割、夏玉米贴茬播种等,小麦收割后的秸秆直接散落到田间,为二点委夜蛾的暴发危害提供了大面积有利的适生环境。
为了控制该害虫的发生和危害,目前生产上应用于防治二点委夜蛾幼虫的药剂主要是辛硫磷、毒死蜱等有机磷农药,进行全田喷雾防治,或灌药进行防治。一方面由于二点委夜蛾发生范围广、田间虫量大,用药量多且大,长期的应用易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另一方面,二点委夜蛾防治是玉米播种后至8-9叶期,特别是3-7叶期是防治关键期,在该时期玉米田一般普遍使用除草剂,其中烟嘧磺隆除草剂是常用的一种,七天内若使用有机磷农药和烟嘧磺隆,容易产生药害。为此,目前急需一种用量少、防效高的安全有效的化学农药交替使用或作为替代产品来使用。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当前二点委夜蛾幼虫的化学防治用药,存在用药量大,容易产生抗药性,以及有机磷农药与玉米田除草剂在7天内使用容易产生药害等问题,提供一种适用范围广、具有增效效果且成本低的包含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菊酯类杀虫剂的杀虫组合物。
本发明的目的之二在于提供一种包含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菊酯类杀虫剂的杀虫组合物防治二点委夜蛾的用途。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杀虫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杀虫组合物含有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一种选自下组的菊酯类杀虫剂:高效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二者的重量比为1:20~20:1。
优选地,二者的重量比为1:10~5:1;更优选地,二者的重量比为1:8~1:1,最优选地,当菊酯类杀虫剂为高效氯氰菊酯时,二者的重量比为1:6.75;当菊酯类杀虫剂为高效氯氟氰菊酯时,二者的重量比为1:3.75。
优选地,菊酯类杀虫剂为高效氯氰菊酯或高效氯氟氰菊酯。
本发明还涉及将上述杀虫组合物用于防治二点委夜蛾的用途。
该杀虫组合物可以与农药上允许的助剂相配合制得适宜的制剂。
本发明的杀虫组合物可以制成适合农业使用的任意一种剂型,例如水悬浮剂,悬浮种衣剂,可湿性粉剂,水分散粒剂,制剂中有效成分杀虫组合物的含量为3%-80%。
除非特别说明,本说明书中的“%”均为重量百分比。
本发明所采用的辅助成分为:润湿剂、分散剂、增稠剂、防冻剂、乳化剂、稳定剂、填充料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有利于有效成分稳定和药效发挥的已知物质,都是农药制剂配制中常用和允许使用的物质,并无特别的限定。具体成分和用量根据实际需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试验确定。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势在于:
1、该杀虫组合物在防治玉米上的二点委夜蛾具有明显的协同增效作用,提高了药物的防治效果;
2、该杀虫组合物防治用药量低,在室内对四龄幼虫防治效果在80%以上,在田间防效可达90%。
3、延缓了单一有效成分的抗性,延长了老药剂的使用寿命。
4、该杀虫组合物中的两种药剂均不属于有机磷,使用更安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用以下具体实施例进行说明,但本发明绝非限于这些例子,以下所述仅为本方案较好的实施例,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能因此理解为对本发明范围的限制。凡在本发明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或改进等,均应包括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实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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