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城市管理视频采集及立案警示系统无效
| 申请号: | 201210072403.8 | 申请日: | 2012-03-1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27227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25 |
| 发明(设计)人: | 朱振湘;谭鑫华;宋光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洲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
| 主分类号: | H04N5/232 | 分类号: | H04N5/232;G06Q50/26 |
| 代理公司: | 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83 | 代理人: | 南毅宁;王凤桐 |
| 地址: | 412000 湖南省株洲***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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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城市管理 视频 采集 立案 警示 系统 | ||
1.一种城市管理视频采集及立案警示系统,该系统包括:
云台控制装置(20),用于控制视频采集装置(10)的拍摄角度;
拍摄装置(30),用于控制视频采集装置(10)对需要上报的事件拍摄视频或照片,并接收视频采集装置(10)所拍摄的视频或照片;
案卷生成装置(40),用于生成案卷信息,该案卷信息包括案卷编号、所述需要上报的事件的类型、所拍摄的视频或照片、拍摄该视频或照片的视频采集装置(10)的编号或位置信息以及需要上报的相关职能部门或管理中心;以及
通信装置(50),用于将所述案卷信息发送给相关职能部门或者管理中心(6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拍摄装置(30)向视频采集装置(10)发出拍摄视频或者拍摄照片的指令,视频采集装置(10)接收到该指令相应地执行拍摄视频或照片的动作,并回传拍摄到的视频或照片给拍摄装置(3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案卷生成装置(40)中预先定义了事件类型与职能部门或管理中心(60)之间的对应关系,所述案卷生成装置(40)还根据所述需要上报的事件的类型而自动选择负责该类型事件的职能部门或管理中心(60)。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通信装置(50)将案卷信息以短信或彩信的方式发送给职能部门或管理中心的负责人(70)的手机。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该系统还包括:案卷提醒装置(80),用于接收来自案卷生成装置(40)生成的案卷信息,并根据案卷信息中的视频采集装置(10)的编号或位置信息在地图的相应位置设置提醒标识,用以标识在此位置有待处理的事件。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提醒标识以闪烁的方式显示。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案卷提醒装置(80)还根据事件类型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提醒标识。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案卷提醒装置(80)设置的提醒标识还显示该位置的待处理的事件数量。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当该系统通过通信装置(50)接收到来自职能部门或管理中心(60)返回的案卷处理完毕的消息时,该消息中包括案卷编号,所述通信装置(50)将该消息转发给案卷提醒装置(80),案卷提醒装置(80)则取消对应于该案卷所设置的提醒标识。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如果案卷提醒装置(80)在预定时间内仍未收到所述案卷处理完毕的消息,则通过通信装置(50)发出提醒给相关的职能部门或管理中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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