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断路器触头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210039883.8 | 申请日: | 2012-02-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92905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8 |
发明(设计)人: | 杨海军;曹兵兵;崔光华;赵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H73/04 | 分类号: | H01H73/04 |
代理公司: |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2103 | 代理人: | 范晴 |
地址: | 215131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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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断路器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断路器触头装置。
背景技术
常规的断路器触头装置均由动触头装置1和静触头装置2两部分组成。具体结合图1,图2所示,目前有一类断路器触头装置中的动触头装置具体则由两片动触头1a组成,这两片动触头1a的底部均开有轴孔B,并藉由该轴孔B同轴套设于一枢轴上,从而均可绕轴转动,以此实现与静触头装置2之间的开合。
然而,目前的上述断路器触头装置在使用时存在下述缺点:由于两片动触头1a没有固定在一起,无法同步动作,这样当断路器分断时电动斥力可能使其中一片动触头1a先分断,而电弧产生的高热量会只作用于另一片未分断的动触头1a上,使该片动触头1a烧损急剧增大,达到一定值时就会使得整个触头装置的载流面积大大减小,其导致的结果是不仅无法使得断路器触头装置正常断开,甚至还会损毁整个断路器。
发明内容
本发明目的是:针对背景技术中提及的现有触头装置存在的不足而提供一种能够确保两片动触头同步活动的断路器触头装置,以此有效提升断路器触头装置的开断性能及整个断路器的工作稳定性和安全性。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断路器触头装置,包括动触头装置和静触头装置,所述动触头装置包括同轴枢接的两片动触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片动触头之间通过连接件固定以同步绕轴转动。
进一步优选的,本发明中所述连接件为一设于两片动触头中间的连接定子,所述连接定子上设有两个凸柱,分别对应抵入两片动触头上开有的定位孔内以固定两片动触头。
更进一步优选的,本发明中所述连接定子上的两个凸柱同轴心且对称设置,而两片动触头上的定位孔的孔心重合。
采用上述连接定子,主要是便于装配。
当然所述连接件也可以采用螺纹连接件,比如螺钉或者螺栓。
本发明通过连接件将两片动触头固定在一起,确保两片动触头在断路器开断时动作的一致性,能够有效防止单独一片动触头的烧损,确保断路器开断后触头装置的有效载流面积不会减小,从而提升断路器触头装置的开断性能以及整个断路器的工作稳定性和安全性。
本发明的优点是:
1.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非常简单,其在不改变断路器触头装置的原有外型结构,以及不影响其使用特性的基础上,通过增设连接件,解决了断路器开断时两片动触头不同步活动的问题,有效提升了断路器触头装置的开断性能以及整个断路器的工作稳定性和安全性。
2.本发明提供的这种断路器触头装置,其在现有触头装置的基础上无需做大的改进,故易于实施,制造成本低,有利于提高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现有断路器触头装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单片动触头的结构主视图;
图3为本发明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中单片动触头的结构主视图;
图5为图3中的连接定子单独立体结构示意图。
其中:1、动触头装置;1a、动触头;A、定位孔;2、静触头装置;3、连接定子;3a、凸柱;B、轴孔。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具体结合图3、图4、图5所示是本发明提供的这种断路器触头装置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同常规技术一样其由动触头装置1和静触头装置2两部分组成,其中动触头装置具体由两片动触头1a组成,这两片动触头1a的底部均开有轴孔B,并藉由该轴孔B同轴套设于一枢轴上,从而均可绕轴转动,以此实现与静触头装置2之间的开合。
本发明的改进在于将两片动触头1a之间通过连接件固定以实现同步绕轴转动。本实施例中所述连接件具体是一设于两片动触头1a中间的连接定子3,所述连接定子3上设有两个凸柱3a,分别对应抵入两片动触头1a上开有的定位孔A内以固定两片动触头1a。并且本实施例中所述连接定子3上的两个凸柱3a同轴心且对称设置(具体见图5),而两片动触头1a上的定位孔A的孔心重合。
本发明通过连接件将两片动触头1a固定在一起,确保两片动触头1a在断路器开断时动作的一致性,能够有效防止单独一片动触头1a的烧损,确保断路器开断后触头装置的有效载流面积不会减小,从而提升断路器触头装置的开断性能以及整个断路器的工作稳定性和安全性。
当然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主要技术方案的精神实质所做的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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