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升降桌及其升降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1210024597.4 | 申请日: | 2012-02-03 |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25115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04 |
| 发明(设计)人: | 魏国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魏国辉 |
| 主分类号: | A47B9/00 | 分类号: | A47B9/00;A47B9/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逯长明 |
| 地址: | 130000 吉林*** | 国省代码: | 吉林;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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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升降 及其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办公学习用品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升降桌及其升降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人们对日常办公和学习用品的舒适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例如,用于办公或学习的桌子的高度对其自身的舒适性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的桌子大多数是固定高度,由于不同身高的人对桌子的高度要求不同,因此,现有技术中的桌子很难满足人们对舒适性的要求。
因此,如何克服现有技术中桌面高度不能调节的问题,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要解决的重要技术问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升降装置,其能够较灵活地调节桌子的桌面高度。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包括上述升降装置的升降桌。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升降装置,包括安装座、一端设有铰接孔的第一调节板和一端设有弧状铰接孔的第二调节板,所述第一调节板通过插装于其铰接孔的铰轴铰接于所述安装座,所述第二调节板通过插装于其弧状铰接孔的铰轴铰接于所述安装座,所述第一调节板的另一端铰接有第一调节支架,所述第二调节板的另一端铰接有第二调节支架,且所述第一调节支架与所述第二调节支架之间设有锁紧装置。
优选地,所述第一调节板与所述第二调节板通过同一铰轴铰接于所述安装座。
优选地,所述第一调节板铰接于所述第一调节支架与所述第二调节支架之间。
优选地,所述锁紧装置为压紧螺栓,且所述第一调节支架设有与所述压紧螺栓相适配的螺纹孔,所述压紧螺栓端部抵接于所述第二调节支架。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升降桌,包括与桌腿相连接的第一桌板及通过如上述任一项所述的升降装置与所述第一桌板相连接的第二桌板,所述安装座固定连接于所述第一桌板,所述第二桌板与所述第一调节支架固定连接。
优选地,所述升降桌的桌腿包括可滑动地连接于一起的第一支撑段和第二支撑段,所述第一桌板连接于所述第一支撑段,还包括具有伸缩端和固定端的气压棒,且所述伸缩端与所述第一桌板固定连接,所述气压棒的固定端与所述第二支撑段相对固定设置。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升降装置,包括安装座、一端设有铰接孔的第一调节板和一端设有弧状铰接孔的第二调节板,所述第一调节板通过插装于其铰接孔的铰轴铰接于所述安装座,所述第二调节板通过插装于其弧状铰接孔的铰轴铰接于所述安装座,所述第一调节板的另一端铰接有第一调节支架,所述第二调节板的另一端铰接有第二调节支架,且所述第一调节支架与所述第二调节支架之间设有锁紧装置。
需要说明的是,本发明提供的升降装置用于具有两个桌面的桌子,升降装置的安装座与其中一个桌面固定连接,另一个桌面与第一调节支架固定连接。
如此设置,当需要提升与第一调节支架固定连接的桌面时,只需放松锁紧装置,第一调节支架与第二调节支架即可相对错动。而后,提升桌面,第一调节板和第二调节板绕铰轴转动,由于第二调节板通过弧状铰接孔与安装座相铰接,在提升桌面过程中,由于桌面始终呈水平状态,故第一调节支架与第二调节支架发生相对错动,当第一调节支架与第二调节支架发生相对错动时,第二调节板在铰轴的限制作用下沿其弧状铰接孔位移。待桌面提到适当高度后,将锁紧装置锁紧,即第一调节支架与第二调节支架不会发生相对错动,进而第一调节板与第二调节板不会发生相对运动,因此,桌面即可固定于适当高度。同样,当桌面需要降低时,依照上述操作原理同样可实现,本文不再赘述。
因此,本发明提供的升降装置,其能够较灵活地调节桌子的桌面高度。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升降桌,包括与桌腿相连接的第一桌板及通过如上述任一项所述的升降装置与所述第一桌板相连接的第二桌板,所述安装座固定连接于所述第一桌板,所述第二桌板与所述第一调节支架固定连接。
如此设置,本发明提供的升降桌可自由调节其第二桌板的高度,其有益效果的推导过程与上述升降装置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大体类似,故本文不再赘述。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中升降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中升降桌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升降装置,其能够较灵活地调节桌子的桌面高度。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包括上述升降装置的升降桌。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方式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方式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方式,而不是全部的实施方式。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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