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系统和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210012863.1 | 申请日: | 2012-01-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32092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17 |
发明(设计)人: | 杨欣;陈晓林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那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L29/08 | 分类号: | H04L29/08;H04L29/06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施浩 |
地址: | 201203 上海市浦东新***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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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社交 关系 虚拟 化身 互动 系统 方法 | ||
1.一种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系统,包括客户端和服务器,其中:
客户端,实现虚拟化身以及社交文字信息的输入和输出;
服务器,通过网络与客户端连接,包括:
虚拟化身互动模块,用户通过操作虚拟化身使虚拟化身形成多种表情、动作和状态;
虚拟化身展示模块,连接虚拟化身互动模块,展示虚拟化身的外形、动作、表情和状态;
社交通信模块,连接虚拟化身展示模块,将发送给其他用户的信息以及对虚拟化身的操作结果通过社交网络传递给自己或者其他用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虚拟化身互动模块中对虚拟化身的操作方式包括文字、动作、道具、送礼的方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系统,其特征在于,社交通信模块发送给其他用户的信息包括文字、图像、语音、视频。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系统,其特征在于,客户端包括计算机、个人数据助理、移动显示终端、手机或平板电脑。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系统,其特征在于,网络包括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系统,其特征在于,社交关系包括好友关系、群关系、粉丝关系、手机通讯录、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群、社交网络、微博。
7.一种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方法,包括:
客户端接收用户对虚拟化身的互动操作,并将虚拟化身互动数据上传到服务器;
服务器展示接收到的虚拟化身互动数据;
服务器通过社交网络发送虚拟化身互动数据。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客户端还接收文字、图片、语音以及视频信息,服务器还展示文字、图片、语音以及视频信息,服务器还通过社交网络发送用户的文字、图片、语音以及视频信息。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客户端接收到的对虚拟化身的操作方式包括文字、动作、道具、送礼的方式。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社交关系的虚拟化身互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客户端包括计算机、个人数据助理、移动显示终端、手机或平板电脑,社交关系包括好友关系、群关系、粉丝关系、手机通讯录、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群、社交网络、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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